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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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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仕杭  发布时间:2009-08-17 00:00:2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法官培训是一种直接为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职业教育,是一种与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相衔接的后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法官培训的任务迫切而艰巨,而且这种迫切性、艰巨性又因为新形势下对法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而加剧。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法官培训的含义、必要性、历史与现状、基本任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等方面进行粗浅的探索。(全文共8300字)

  一、法官培训的含义

  法官培训,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官的培养和训练。但这一含义还可进行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一种是严格意义上或狭义的法官培训,指对在职法官甚至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另一种是广义的法官培训,它包括通过一个培训或教育过程把一个普通人造就为一名法官,即所谓的职前培训[1]。

  从中国《法官法》就“法官培训”的规定和现实的培训实践看,我国的法官培训应做法官培训的狭义理解,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因此,我国的法官培训必须做这样一种思考:要么继续维持对“法官培训”的狭义理解,同时强化大学法律院系法律教育的职业指向或特色;要么扩展“法官培训”的含义,使其具有与普通法学教育相衔接的“职前训练”的内容。

  基于上诉思考,应如何定位我国的法官培训呢?“法官培训条例”将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法官培训从长远讲是限定于对在职法官的培训的,但考虑到我国地域差异造成的法院干部的知识水平的差异,以及法院干部构成的复杂性,法官培训仍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承担类似于大学法学教育的“补课”性质的任务[2]。虽然如此,最高院提出的法官培训要完成三个转变,即由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由基础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的转变,由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的转变,说明了我国法官培训的长远追求是对法官的在职培训,是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实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我国,实际上也有类似的训练,但却都是在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之后进行的。例如,大学毕业生“分配”到法院,丛书记员干起,书记员虽然也是一种职称,但也可以说担任书记员的过程是一种特殊的研修过程。不过,这是一种千差万别的过程,训练内容、标准等都没有统一的要求,无法完成培养素质、技能相对平衡的法律家阶层的使命[3]。

  二、法官培训的必要性

  法官培训的任务迫切而艰巨,而且这种迫切性艰巨性又因为新形势下对法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而加剧[4]。在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运作,除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之外,更有赖于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可以说,培养高素质的法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但我们同时看到,我们过去所进行的培训,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补课”,即主要是为那些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专业培训,或没有接受过正规高等法律专业教育的法官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但是这种培训与我们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目标还相距甚远。

  

  当今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社会现象的更新,新法律法规的层出不穷,都向我们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我们必须承认,目前法官队伍的总体水平还不适应党和国家提出的要求。因此,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多方位、高质量的培训,就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最高法院充分认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1997年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它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法官培训事业开始步入正轨。

  三、法官培训的历史与现状

  回顾我国法官培训工作的历程,可以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1985年和1987年最高院分别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并相继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业大分校。在2000年以前,法院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主要是通过法院的业余分校完成,开展培训都是租用外单位场地,2001年,云南省高院在机构改革工作中,撤销了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云南分校,在政治部设立了教育培训处。2005年1月26日,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法官进修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批准同意成立云南省法官进修学院。云南省法官进修学院经省编委批准,2005年11月16日挂牌办公。2007年5月16日,又正式揭牌成立国家法官学院云南分院。

  2008年3月13日国家法官学院云南分院召开了法官培训与新闻媒体座谈会,约请新闻界的朋友,通报了近年来法院培训工作的一些主要成果,并向大家通报了2008年培训的一些主要措施、思路和新做法。田副院长指出,此次座谈会就是通过宣传,让我们的法官和社会民众更多地了解我省法院培训的基本情况,了解我们对法官培训的一些做法,全力推动法院培训工作上新台阶,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全速提高新时期法官的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提高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思想和司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法官培训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5]。

  法官培训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审判。保障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教育培训为审判工作服务,加快学习化法院建设,激发队伍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提高队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依法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实施各类培训;健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和保障机制,强化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需施教,务求实效。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针对法院队伍的不同特点和培训需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分类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统一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以法官教育培训为重点,带动其他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继续巩固和发挥东部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优势,加大对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深化改革,注重创新。适应法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树立现代培训意识,更新培训的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改革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创新法院教育培训的理论、制度和管理。

  四、法官培训的基本任务

  (一) 初任培训、预备法官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等岗位培训。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

  1、为贯彻人才强院政策,重视高层次人才在队伍建设中的标杆作用和引领作用。立足现有法官队伍,结合岗位培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专门培训,采取到国家法官学院学习、培训,创造到不同审级法院交流锻炼的机会,鼓励开展相关审判领域的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方式,加快高素质审判人才的培养步伐。

  2、复合型法官培养,当前的审判工作已不再是在真空状态下,而是在一个相互联系的社会整体中运行。因此,法官必须通晓各种领域的知识而不是局限于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在培训师资以法官为主体的前提下,一些专业技术较强的培训课仍应以专家为固定聘用对象,如涉及科技鉴定方面、精神病鉴定学方面、法律逻辑学等。

  法院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又熟悉经济、管理、科技、心理、社会、信息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适应跨专业审判的需要,在法院内部的相近业务部门试行岗位轮换,定期选送有一定其他专业知识基础的法官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五、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三)、培训内容比较单一。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四)、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

  六、关于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除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培训管理条例外,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6],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法官所具备的人格魅力,它是指法官应当符合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即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而表现出来的魅力。它所具备的要素有良心、刚直和廉洁。

  (1)良心。良心表现为一种内心深信,深信自己的言行要怎样才是正确的,只有按照自己深信为正确的去说去做,才能得到心安理得,所以良心具有辨别是非得失,取舍善恶的意识作用,对人们的言行往往能够发挥决定和约束的功能,当一个人的言行违背了良心常常会感到良心的折磨[7]。良心具有自然的艺术属性即根据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愿望和体验写成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意识。

  这里所说的良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良心,而是具有法官职业意义上的良心;按照日本学者伊藤正已的说法:“法官的良心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8]。英国的霍布斯认为:“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的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9]”,如果法官没有公平正义的心,就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就会利欲熏心;就会对案件产生偏见而不中立。另外,依照培根和美国大法官布伦南的观点:法官的良心还具有抑爆扶良、同情弱者的精神[10]和非凡的耐心[11] 。

  (2)刚直。提到刚直,就会联想起人们经常所说的刚直不阿之精神和不畏权势之勇气。作为一名法官,要面对黑恶势力不屈服,面对钱权势力不低头。路易斯·博洛尔说得好:野蛮人的境况也比一个司法受制于政治影响的文明国度里的人的境况要好得多。野蛮人的毒箭、狮子的牙齿,蝰蛇的毒液也比不上杰佛里、罗马德蒙和福格尔,特维尔的司法奴性更致命。一头野兽仅仅是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而受政治因素影响的法官则在顷刻间不仅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且还可以毁掉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荣誉[12]。

  相反,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坚持原则,阿谀奉承、投机取巧、见风驶船,视法律为儿戏,那势必在审判职业行为中表现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13]。

  (3)廉洁。法官要使自己有刚直不阿的气度,其廉洁自律,无私奉献也是不可少的必备因素。中国有句谚语:吃人家的东西嘴软,拿人家的东西手短。如果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谋取私利,纵使遇到权势的干涉,他也可以理直气壮,并公正裁判。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1、互动式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规定一段时间内向教师提问。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种教学方式确有诸多可取之处:一是充分调动了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从学生主观上说,提问将引起听课者的兴趣,老师的解释有可能帮助他纠正错误观点或帮助其他听课者提高认识,或者会将问题引向深处,从而引发别人更多的问题,亦即当老师的答案明白无误时,学生不会轻易忘记。对答案不满意时,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二是学生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己的机会。

  对授课老师来说,互动式教学对其所授课程的理论功底要求较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提高驾驭课堂讨论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学生的提问中了解教学需求。

  2、提问式教学方法。老师不断向学生提问题,务求达到学生哑口无言为止。他的道理是:第一,如果一个人不会适当的回答问题,他自然不会提出适当的问题。因此他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维。第二,只有在不断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下才能产生真理。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而注重学生怎样去思考,这与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鲜明反差。提问式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境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同时,教师也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拓展知识领域。

  3、教学评估法。每节课后,填写一份表格。该表是学生对教师的一个教学综合评估表。当然学生亦可对评估的某一项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该表形式大致如下:

  此种方式能够为织组教学者反馈很多有价值的教学信息,一方面,给织教学者可以能过学生的评估对教学方向作适度调整,选择更好的培训课题;另一方面,将综合意见反馈给教师,有利于教师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探索,避免发生一份讲稿讲一辈子的情形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组织教学者筛选师资,调选一些能够胜任法官教学的人充当教员。现在,我们提倡“法官教法官”,完全可以借鉴这种评估方法来发现适于教学的人才,尽快培养出一批自己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让一个优秀的专家型学者走上讲台,其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他个人埋头于审理案件所发挥的作用,因为他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及审判实践经验技巧的演讲可能造就一批优秀法官,审结一批疑难案件。

  最后,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把基层和西部地区法官培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完成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基层法官轮训任务,坚持每三年对人民法庭庭长和法庭其他法官轮训一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适时选派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和培训教师,组织巡讲团,深入到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巡回授课,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级培训机构定期组织培训基层和西部地区审判业务骨干,增加班次,扩大规模。全国性培训在名额的分配上向基层和西部法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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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志铭“对法官培训的两个角度的思考”,载于“法律教学与法官培训教学方式方法比较研究研讨会”会议资料第72-76页。

[2] 、“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征求意见稿)”,全国法院第三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文件,载于“法律教学与法官培训教学方式方法比较研究研讨会”会议资料。

[3]、贺卫方“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2-376页。

[4]、曹建明“在‘法律教学与法官培训教学方式方法比较研究’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5]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6]、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载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7] 、贺日开著:《权威司法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8] 、 [日]伊藤正已:《宪法》,弘文堂译,1982年版第553页—554页。

[9] 、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0页。

[10] 、[英]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第194页—195页。

[11] 、宋冰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页。

[12] 、[法]路易斯·波洛尔著,蒋庆等译:《政治的罪恶中》,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13] 、 史焕章主编:《司法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8页。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