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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法院管理制度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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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7 09:49:43 打印 字号: |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 基本原则

                             第一节 任 务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总结经验,实现从严治院、构建和谐法院的目标,把本院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健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为本院的党务、司法、行政等各项工作提供管理和行为依据,确保本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四条 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正确履行职责,服从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第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司法公正。

  第七条 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干警及有关违纪人员,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政绩显著,事迹突出,成绩优秀的干警,对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作出特殊贡献的干警,给予奖励,并上报表彰或记功。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院长职责

  (一)主持全院工作。对法院工作全面行使党组织和法律赋予的领导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组织指挥重大公务活动。

  (二)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三)全面抓好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建设,向上级党组织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四)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文件、报告、布告、公告等法院公文。

  (五)随时检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检查督促本院规章制度的落实,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

  第十条 副院长职责

  (一)协助院长工作,向院长负责。对本院审理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二)按分工负责制,重点抓好分管工作。

  (三)受院长委托,代行院长职权。

  (四)完成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政工科职责

  (一)向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全面对干警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进行教育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协助党组把好进人关,做好组织人事工作。联系、审查办理工资、人事变动的有关事宜。

  (三)负责学历及岗位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院干警“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搞好干部年度考核考评。收集好人好事,调查、整理、上报先进材料,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干警奋发向上。

  (五)抓好本院计划生育工作。

  (六)抓好工、青、妇工作。

  (七)做好退休干部的安置、干警及家属的有关福利工作。

  (八)组织干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使全院干警在政治思想上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九)及时办理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职责

  (一)向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干警的组织纪律进行全面管理。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适时对全院干警开展警示教育。

  (三)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纪律处理规定(试行)》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检查纪律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之风。

  (五)负责全院干警上、下班签到的管理,并及时对旷工、超假、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者进行处罚。

  (六)及时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判监督庭职责

  (一)审判再审案件。

  (二)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按月通报评查情况。拟定处理决定。

  (三)及时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执行局长职责

  (一)全面主持执行局的工作,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院执行工作。

  (二)审签执行案件,管理执行车辆。

  (三)及时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不在岗位时,受局长委托履行局长职责。

  第十五条 研究室职责

  (一)办理党组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工作。

  (二)开展审判工作调研,负责适用法律政策请示。

  (三)开展信息调研,编印工作简报。

  (四)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负责公文处理,管理院印。

  (五)做好司法统计和有关会议记录。

  (六)检查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工作。

  (二)抓好全院行政后勤工作。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好各部门机关内务管理,接待工作。

  (四)负责管理办公用品、财产的购置、调整使用和维修。

  (五)审签借阅诉讼卷宗、文书档案。

  (六)负责行政装备车辆管理。

  (七)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岗位时,受主任委托履行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庭长职责

  (一)主持全庭工作。

  (二)审签本庭送院领导签发的各类文书,并签署意见。受院长委托签发本庭部分法律文书、公文函件。

  (三)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工作。

  (四)督促全庭严格依法办案,加快办案速度,确保案件质量。

  (五)抓好本庭政治、业务学习,加强审判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搞好内部管理,严格有关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服从统一安排指挥。

  (六)法庭庭长或副庭长负责审签本庭其他人员承办的案件,庭长承办的案件,由副庭长审签;主持工作的副庭长承办的案件,由内勤审签。

  (七)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不在时,受庭长委托,履行庭长职责。

  第十八条 审判员(含执行员)职责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办理案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刻苦学习,踏实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三)认真及时地制作法律文书,做到准确无误。

  (四)遵守组织纪律,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接受领导安排。

  (五)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

  第十九条 书记员职责

  (一)做好案件的调查、审理、执行等记录。

  (二)按法律规定,及时填发、送达传票、通知、书写张贴公告等,校对、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三)认真填写结案登记表,卡片、装订卷宗,及时归档。

  (四)办理庭长、审判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法警大队职责

  (一)押解刑事被告人,维护审判法庭秩序、值庭。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生活秩序,及时制止无理取闹事件。

  (二)执行司法拘留、拘传、搜查等强制措施,必要时送达法律文书。

  (三)负责本院安全保卫、监督门卫值班。

  (四)参加执行工作。

  (五)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制度。

  (二)做好年度财政预决算工作和费用支出计划。

  (三)申请经费。协助政工科办理工资变化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清理及变更登记。

  (五)按时拟造工资花名册,负责抄录、计算房租、水电等费用。参加购买办公用品、物资等。

  (六)管理财务票据,检查审核业务庭收交的诉讼费和罚没款。

  (七)负责扣回到期、逾期借款。

  (八)保管物资和案件赃物。

  (九)完成其他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工作和领导交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制度。

  (二)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及时存、取资金,保证经费的正常运转及安全。

  (三)坚持审批报帐、签批借款制度。认真复核各项支出。一次借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借款后,应在其本人次月工资中每月扣五百元以上偿还借款数额(借款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扣清),能及时报销的,及时报销偿还借款。

  (四)做到票据齐全、钱帐相符,准确无误,按时与银行和会计核帐。

  (五)参加购置办公用品、物资等。

  (六)负责水电表抄录。及时收取房租、水电费。

  (七)完成其他与出纳业务有关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统计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统计管理制度。

  (二)认真填报司法统计报表,按季度提供统计分析材料。

  (三)及时接收、审查、登记统计卡片、案件卷宗,杜绝漏登、错登、重登。

  (四)收集各类法律文书副本三份,一份报送分管副院长,一份装订成册归档,一份在必要时送检察院。

  (五)负责机要件的签收和寄送。

  (六)完成其他与统计业务有关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档案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二)经常检查库房,及时发现隐患,排除危害、严防虫蛀鼠咬,搞好库房内外卫生,保持档案柜清洁、案卷整洁,温度、湿度适当,保证档案安全完好。

  (三)按时检查、接收、整理新档案,及时将新进档案编号、编目、归类入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审核摘抄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图书室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借阅。

  (五)保管、发放卷宗壳、公文纸、空白法律文书等材料,坚持办公室领导签批、登记制度。

  (六)负责刑事案件在归档时,罚金和追缴赃款赃物的案件全部移送执行局办理。

  (七)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勤职责

  (一)搞好本部门的内务后勤和公物管理。

  (二)草拟工作总结、收集整理工作中典型材料,及时搞好法制宣传和信息报道。

  (三)负责会议记录。

  (四)管理公用图书和文件资料。

  (五)收集法律文书分年度装订成册。

  (六)做好档案工作。

  (七)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职责

  (一)遵守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车或擅自交车给他人驾驶。

  (三)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程行驶。

  (四)用车后将车钥匙交办公室、庭或局领导管理。

  (五)勤于保养车辆,排除一般故障,确保安全行车,保持车况车容良好。

  (六)未出车时,统一签到上班,由办公室安排工作。

  (七)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职责

  (一)审理辖区内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本庭的生效裁判文书。移送院机关审理和执行的案件,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认真搞好来信来访工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争取接受党委领导,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五)办理本院和当地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