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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法院管理制度之审判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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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7 16:20:21 打印 字号: | |
  第三编 审判 执行

                       第十五章 大立案 精审判 强执行

                         第一节 大立案及流程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实行“定责、定岗、定员”的大立案工作方案,根据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阶段,由立案庭对案件的立案、排期、结案等运行环节,实施跟踪、协调、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第一百三十五条 立案庭统一行使接待来信来访、审查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三大职能”。

(一)信访接待

1.负责涉诉信访的接待、审查,按要求统计、填报信访报表。

2.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进行答复,做到“接待热心、了解情况细心、倾听诉说耐心、处理问题诚心”。

3.负责外地法院委托送达及其他协助事项的审查,并移交相应部门办理。

(二)立案审查

1.依法向申请起诉立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告知诉讼风险,阐明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审查和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手续或裁定不予受理。办理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

3.审查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

4.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回重审案件的登记立案;办理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移送。

5.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审查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审查或报批手续。代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上诉费。

6.对各类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确定适用的程序和审查后移转排期开庭组。

(三)流程管理

1.对已立案的各类案件填写好跟踪表,提出时限要求后移送审判庭。

2.对进入办案人员的各类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和流程跟踪,从开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程序公示、判决或裁定的草拟、签发、印制、宣判、送达、送检、质检、档案入库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管理,进行催办和督办。

3.根据立案审查组的要求,对不必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立即转入诉讼程序,进行排期开庭。

                        第二节 精减办案人员 提高审判效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全面提高各项审判工作效率,院机关由主审法官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评议、书写、打印、签发裁判文书,并对每一案件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四)严格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开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或有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向分管领导请示,并告知立案庭。

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流程管理和时限要求

(一)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共40天时间。其中:

1.立案及庭前准备4天;

2.审理、打印、校对8天;

3.宣判、送达、装订、送检12天;

4.案件评查10天;

5.档案入库10天。

(二)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共65天。其中:

1.立案及庭前准备10天;

2.审理、打印、校对18天;

3.宣判、送达、装订、送检17天;

4.案件评查10天;

5.档案入库10天。

(三)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含自诉刑事附带民事和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共65天。其中:

1.立案及庭前准备16天;

2.审理、打印、校对12天;

3.宣判、送达、装订、送检17天;

4.案件评查10天;

5.档案入库10天。

(四)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含刑事自诉普通程序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共90天。其中:

1.立案及庭前准备34天;

2.审理、打印、校对18天;

3.宣判、送达、装订、送检18天;

4.案件评查10天;

5.档案入库10天。

(五)审理行政案件65天。其中:

1.立案及庭前准备20天;

2.审理、打印、校对8天;

3.宣判、送达、送检17天;

4.案件评查10天;

5.档案入库10天。

(六)审查非诉行政案件50天。其中:

1.立案及庭前准备10天;

2.审理、打印、校对8天;

3.宣判、送达、送检12天;

4.案件评查10天;

5.档案入库10天。

(七)执行案件,凡经立案庭立案或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执结,最迟不得超过180天。其中:

1.立案及交付执行3天;

2.执行期限87天,结案后将执行卷宗交回立案庭送检,在90日内不能结案的,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可延至180日内执结;

3.案件评查10天。

(八)审限计算起止时间为:案件立案次日起至裁判文书送达完毕之日止。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委托送达的,以委托送达件交付或寄出时间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邮寄之日为结案时间。

(九)遇特殊情况,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可酌情依法延长审限和执行期限。

(九)主审法官认为需要补充调查证据的,拟定调查提纲,组织调取证据,如不影响原定开庭日期的,按原定日期开庭,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日期结案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重新排定开庭日期。

第一百三十八条 文书制作和装档材料,统一按规范要求完成,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一)各类裁判文书一律按新格式书写,审判人员必须按照“说理充分、焦点集中、逻辑严密、注重规范”的标准,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案件质量检查应把是否按新样式制作法律文书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对不按新样式制作法律文书的,视为存在问题。

(二)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的,可不再写审理报告。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由主审法官,另行书写说明存档。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书写审理报告装卷。

(三)材料入卷装档。

所有材料入卷,必须按照审判流程顺序时间收入一份入卷,裁判文书副本入卷3份。凡是撤诉、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不分内外卷,只装订一个卷宗。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上诉案件必须分内外卷进行装订。

                            第三节 强化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工作实行局(庭)长负责制。

第一百四十条 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实施组。

(一)执行裁判庭对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审查案外人和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必要时实行公开听证;裁定变更及追加执行当事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标的的分配争议进行裁定;对执行案件的延期、中止、终结及其它情形实行合议裁定制度;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二)执行实施组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和经审查移送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或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立案庭的裁定,依法进行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评估、拍卖等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原则上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个别疑难案件经分管院长同意可由执行局执行,年度控制在10%以内。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执行实支费由执行局和法庭在执行中据实收取。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结案件限期执行,应当有计划地确定未结案件的执行期限,及时执行,限时结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开展日常执行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执行会战。在全院干警中抽调精干力量参加执行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难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立执行工作公开制度,适时公开执行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做出的裁定、决定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执行案款应及时兑现给权利人。

                        第十六章 任务基数及奖惩办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县院审判案件的庭室年均完成70件。年终未完成70件,如无积案,视为完成任务,有积案(因法定情形不能结案除外),每少一件,扣发工资10元。每超一件发给办案奖100元。

县院审判案件的庭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立案庭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外,办案人员另行依法收取的实支费按10%返还到庭,刑事罚金、罚款按5%返还到庭(单处刑事罚金的按1%返还到庭),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作为办案补助经费使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执行局全年人均完成25件执行案件视为完成任务,每超一件,发给办案奖100元,差一件扣发工资10元。

经费返还比例:除立案庭或执行局收取的执行申请费外,执行局收取的实支费按50%的比例进行返还;收取的罚金和罚款按30%的比例进行返还。

返还经费的使用范围:办案补助(院里不再报出差费);执行局专用车的车修、燃油费;局内办公用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桧溪、黄华、大兴三个法庭全年人均结案22件,莲峰法庭全年人均结案20件,全额发给工资。每超一件发给办案奖100元,每差1件扣工资10元。

法庭经费实行收费返还包干使用,桧溪、黄华两个法庭返还比例为所收费用(含受理费、实支费、罚金、罚款)的40%,大兴法庭为45%,莲峰法庭为50%。院里不再下拨行政经费。

第一百五十条 任务折算

(一)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执行完毕一期算1件任务。在季度检查任务时,卷内要有结案报告、结案卡片、收费收据,材料不齐,不能折算任务。

(二)中止案件,必须严格控制在结案总数的10%以内,4件折算1件任务。必须坚持一案一报制度。

(三)部分执行的4件折算1件,每件都必须有收费收据、执行报告,否则不算任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无量化指标人员,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任务,经考核无工作过失的,比照有量化指标人员的平均奖励标准和院机关有量化指标人员返还经费的平均数给予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经党组研究,另行给予奖励。

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任务完成情况由研究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检查总任务执行情况并兑现奖惩。

第十七章 办案公开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程序,认真解决群众打官司遇到的困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立案大厅公示诉讼费收费标准,公示执行、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风险提示,便利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下列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本院公告栏公告开庭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选择适当时间在本院公告栏,张贴部分典型判决书,公开裁判理由,提高说理水平,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印制案件评查指南,公开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为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提供具体依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开执行工作。包括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做出的决定、裁定等。

                           第十八章 巡回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庭到所辖乡(镇)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案,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应有相关材料报研究室,每少一次扣经费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2件;法院主审法官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1件(案发地指行政村)。未完成的扣庭领导或主审法官工资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应该做到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到所辖乡(镇)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理、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次数最多的人民法庭,年终发给奖金1000元,第二名发给奖金500元。

                           第十九章 强化调解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解决矛盾纠纷。

第一百六十六条 鼓励庭前调解。立案庭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主持调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强化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一百六十八条 立案庭完成一件庭前调解的案件(要有诉讼费收据,案件卷宗要齐全)每件奖励40元,不含撤诉案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承办人审理民商案件调撤率达到63%的,奖励300元,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奖励50元。

第一百七十条 承办人所审结的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庭兑现率达到15%的奖励100元,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50元。

                          第二十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一节 评 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质量评查组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评查的基本原则

(一)以案件卷宗材料为依据。

(二)评断准确、检查全面。

(三)有优必奖,有劣必罚。

(四)客观公正,迅速及时。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记录员是否按主审法官的意见更正记录。

(二)主审法官是否在庭审记录、合议庭笔录上签字。

(三)在立、审、执流程各环节中是否有超时限情况。

(四)行政案件是否有审理报告,是否分内、外卷。

(五)执行案件有无拖延执行期限情况。

(六)对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有无无故不办情况。

(七)执行收费有无乱使用收据情况。

(八)法律文书是否按规定的结构制作。

(九)法律文书是否有补正点。

(十)对有重大疏漏的法律文书是否裁定补正。

(十一)法律文书中的人名、地名、时间是否有错字;出现的错字、别字、多字、少字是否补正;数字书写、当事人年龄的表述是否规范。

(十二)接待人员是否与来访人员发生吵闹。

(十三)案件记录员或执行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结案卡。

(十四)案件审理流程跟踪表填写是否全面。

(十五)卷宗封面填写是否全面。

(十六)装档材料顺序有无混乱现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是否分内、外卷。

(十七)上诉案件是否有审理报告、公告等手续。

(十八)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案件,公开审理的是否张贴了公告。

(十九)合议庭人员是否在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上签字。

(二十)立案庭是否因不履行跟踪督办职责致使案件超审限。

(二十一)送达回证的事项是否填写全面。

(二十二)上诉、抗诉案件卷是否在期满后3日内寄送。

(二十三)审结、执结案件是否按时送案件质量评查组评查。

(二十四)评查案件是否在接到后的10日内评查结束。

(二十五)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十六)执行卷宗字号是否按法律文书字号编制,卷内材料是否齐全。

(二十七)卷内笔录的修改之处是否按手印。

(二十八)法律文书中加盖印章是否规范。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评查的步骤及方法

(一)案件的接收、归档

案件由承办人员直接交评查组,评查员接收案件时,在核对案件与案件清单无误后签收,存一份清单。评查员将案件评查结束后,按清单移送档案员归档。

(二)逐件审阅。评查员对移送检查的案件要一件一件审阅,按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逐一进行对照。查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开拓性、创新性做法。

(三)作好检查记录。要根据《案件质量评查记录表》的要求,将案件的存在问题等相关内容填写在表内,以备评定、总结、通报。

(四)写出评查报告。评查员对自己检查的案件,以月为时段,在每月的最后10日内写出评查报告,连同《评查记录表》、存在问题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评查组汇总。

(五)通报评查结果。评查组每月向各部门通报一次评查结果,将带倾向的问题和开拓性、创新性做法通报到人,到具体案件,鼓励先进,克服不足。同时,为错案责任追究、违反审判责任追究提供线索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评查的性质

案件质量评查,要坚持以下特性:

(一)事后性。案件评查是诉讼程序结束后的评查,不是诉讼中的评查。诉讼评查不对诉讼中的案件进行评价、检查。(职责性的监督检查除外)

(二)评断性。在“查”的基础上,要对案件及案件中的主要记录材料,如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的优与劣、正确与错误、全面与残缺等作出判断和评价,评出经验,断出正误。

(三)监督性。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体现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同时要体现对人的办案质量的监督。通过评查案件质量,溯及人的审判行为、执法水平,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四)参谋性。既要为领导当好提高案件质量的参谋,又要为办案人员当好提高案件质量的参谋。要通过案件评查,为领导指导审判工作,提供经验、依据,为审判人员互相学习交流取长补短提供方便。

(五)纠错性。要充分发挥评查的纠错作用,在发现错误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所提意见必须具备操作性、针对性、合法性。

                             第二节 追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庭审记录、合议庭笔录必须经主审法官审阅签字认可,主审法官认为记录不实或有错漏的,要求记录人员更正,记录员必须更正。记录人员不改的一次扣记录员工资3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审法官不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的一次扣主审人工资3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如有不按法律规定填写、送达执行通知的,一件扣书记员工资5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质量检查组在评查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审判流程顺序中各阶段时限要求进行检查,超一天扣主审人工资2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凡是作出判决的行政案件,必须写出审理报告,卷宗分内外卷装订,缺一样,扣主审人、书记员各工资2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无故拖延审理期限一件扣主审人工资3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领导交办、督办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无故不办的,一件扣主审人工资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发现乱收费或乱使用收据,一次扣承办人工资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按有关规定要求的结构制作法律文书的,一次扣主审人工资5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法律文书出现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每页超过一处,多页法律文书的校对补正点(加盖校对章)超过3处,超一个扣主审人和书记员工资各10元。法律文书出现重大疏漏,发出后未补正或需要裁定补正,一次扣承办人工资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年龄的表述不符合要求的,出现一次扣主审人工资1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中出现错字、别字、多字、少字未予补正的或未按公文要求正确书写数字的,出现一个扣主审人和书记员工资各1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律文书中出现人名、地名、单位、时间等错误,一个扣主审人工资2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案件记录人员或执行人员不在案件流程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结案卡或填报结案卡内容不完整,一次扣书记员、执行员工资2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案件审理流程跟踪表填写不全,一次扣书记员工资1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卷宗封面填写不全,一次扣书记员工资1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装档顺序混乱,一次扣书记员工资2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装档不按规定分内外卷,一件扣书记员工资2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上诉案件不写审理报告或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卷宗内无公开审理公告等手续,一件扣主审人、书记员工资各2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公开审理不张贴公告,一件扣书记员工资1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在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上签名,一次扣书记员工资2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立案庭未履行跟踪督办职责报签督办令,而使案件超审限,一次扣责任人工资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不写全称,或不填受送达人姓名(单位),或当事人签名后未写签收时间,或不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或留置送达不注明情况,送达人未签名,一次扣书记员工资2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凡是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未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的一次扣责任人工资20元。

第二百条 已审结生效和执结的案件,未在案件流程期限内送案件质量评查组评查,一次扣责任人工资20元。

第二百零一条 负责案件评查人员,必须在接到案件后的10日内作出评查结论,每超一日扣评查人工资20元。

第二百零二条 对发回重审、再审,确定由法院赔偿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错案的,一件扣责任人工资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履行相关手续,导致出差错的,一次扣主审人工资 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庭审笔录修改之处未按手印,出现一处分别扣主审人和书记员工资各5元。

第二百零五条 卷内其他笔录修改之处未按手印的。出现一处扣书记员工资5元。

第二百零六条 材料不齐全或手续未完备的,每个案件扣书记员工资10元。

第二百零七条 材料不装进装订线内或超过装订线,影响卷内材料查阅的,出现一页扣书记员工资5元。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卷(不包括旧存执行案件)无执行申请、执行笔录、报告、执行卡的,每缺一样扣承办人工资 5元。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文书出现加盖印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现一次扣承办人工资5元。

第二百一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人员未认真履职,未查出存在问题,按该“存在问题”应处罚金额的两倍扣评查人员工资。评查人员每查出一件程序违法、实体错误,引起再审的案件,发给奖金100元。

第二十一章 错案责任追究

第一节 追究原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认定错案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错案追究必须坚持有错必纠、责任自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实施本制度,必须旗帜鲜明、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第二节 错案认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错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含法警)及其他有关在办理案件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事实失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执行案件及立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错案,并予以追究:

(一)符合立案受理案件不予立案受理,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案件而立案受理的;

(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以权谋私、贪赃卖法、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等司法腐败问题造成错判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认定事实错误造成错判的;

(五)确定案件性质错误或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不当造成错判的;

(六)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造成错判的;

(七)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认定事实、情节严重失实,造成错误适用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明显偏差或严重违反程序法致使裁判错误的;

(九)行政案件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有误,作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判错误的;

(十)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十一)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而不收集,导致错判的;

(十二)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而不进行,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不采取,造成错判的;

(十三)以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撤诉的;

(十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错判的;

(十五)丢失、毁损、涂改、隐匿、偷换证据材料,造成错判的;

(十六)违反执行案件程序,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受理案件后,超审结时限,视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

                           第三节 责任承担

第二百一十六条 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对办错案件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 办错案件的相关人员,视其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员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个人承担责任;

(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案件,意见一致造成错案的,由参加合议庭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意见不一致造成错案的,由决定错案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意见一致造成错案的,由参加讨论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意见不一致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相关委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采纳合议庭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共同承担责任;

(四)庭长、主管院长签发案件造成错案的,由庭长、主管院长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分别经过上列(二)、(三)、(四)后造成的错案,若属案件承办人汇报导致决定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六)因执行案件造成错误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七)审理或讨论案件,因书记员记录失误,造成错案的,由书记员与主审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承担错案责任的相关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应承担错案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理,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根据情节扣发一定数额的政法津贴);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公务员、晋升职级资格;

(四)调离人民法院或予以辞退;

(五)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因故意违法造成错案的,除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8)16号文件和省高院云高发(200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外,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政法津贴。如果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本院作为赔偿单位赔偿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30%的经济责任。

因过失行为造成错案,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按这两个文件处理外,党组根据情节决定扣发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政法津贴。如果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本院作为赔偿单位赔偿后,直接责任人应承担10%的经济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时,具有下列情形,可以从轻处理:

(一)认识错误态度好;

(二)错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主动报告并积极纠正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错误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五节 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是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纪检室。

第二百二十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是错案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责任追究领导组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政工、纪检的负责人组成。责任追究领导组的领导工作,由院长负责。其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讨论确认本院的错案;

(三)讨论决定本院造成错案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由纪检组长负责,在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错案的举报和反映及有关责任者的申诉;

(二)负责对有关错案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请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讨论;

(三)负责办理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的决定的有关事项,对错案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节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百二十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接到错案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反映有关案件错判的材料后,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对已立案受理的错案举报或反映有关案件错判的材料,应指定或抽专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调查组应在三十日内对指定的具体案件调查完毕,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进行审查,及时报请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讨论决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应在七日内对报送的调查报告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错案及相关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讨论作出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院长签发。

第二百二十九条 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确认为错案并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具体的书面处理意见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一)需要纠正的错案,由有关业务庭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需要给有关责任人员(一)(二)(三)四项处理(即作行政处分)的,由政工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需要给有关责任人员(五)项处理(即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需要给有关责任人(六)项处理的,由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赔偿责任;

(五)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需要给有关责任人员(七)项处理的,由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所作的决定应在十日内通知本人。有关责任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即非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按照有关干警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章 保密规定

                        第一节 制定依据及领导组职责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为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和《关于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院保密领导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院的保密工作,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建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岗位责任制,严格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院保密领导组负责全院涉密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节 保密措施和保密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院机关和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机密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上级指示,不私存机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研究室人员承办。各部门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研究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第二百三十八条 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五天内处理完毕。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交研究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第二百四十条 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 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随意翻印、复印密件或扩大翻印、复印密件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印刷秘密文件、资料应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机要人员和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应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各部门必须交回研究室,由机要人员亲自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凡不宜公开的人事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凡我院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法律文书,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制发部门提出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发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稿件,凡涉及人事工作业务和引用内部统计数字、资料、法律文书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取密码电报或绝密文件应专车、专人,不得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出递送绝密文件要坚持二人同行,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严禁使用手机储存、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场、场所、机房时,应取出电池。

第二百五十条 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秘密信息,必须使用加密传真机传递密件,并且传递的密件密级不得高于加密传真机的定密密级。无加密传真机或传递的密件密级高于加密传真机的定密密级的,应到县机要局传递。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磁介质载体(计算机硬盘、软件、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含U盘)、其它纸介质的保密管理与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相同。

第二百五十二条 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要到机关外维修时,管理员应将涉密文件考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应事先征得保密领导组长批准,并应做相应的技术处理,以防泄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加入广域或局域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加密机,加密机的维修由县保密局负责,我院不得自行处理,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加密机的使用技术。

                           第三节 案件定密

第二百五十四条 案件定密的内容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副卷(法院卷宗)中涉密材料和涉密卷宗本身确定和标识密级、保密标志、保密期限。

第二百五十五条 案件定密工作由保密领导组领导,案件评查组负责检查督促,各审判庭组织实施,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种。绝密“长期”不得少于30年,机密级“长期”不得少于20年,秘密级“长期”不得少于10年。短期一般应当于长期的三分之一。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密级、保密期限确定

(一)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在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及其以上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长期”;判决结果在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拘役、管制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短期”。

(二)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长期”;以调解、裁定等方式结案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短期”。

(三)行政案件。判决结果为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长期”;判决结果为维持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短期”。

(四)申诉案件。再审结果为改判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长期”;再审结果为维持原判的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为“秘密★短期”。

(五)执行案件的材料均为“秘密★长期”。

(六)涉及打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的内部计划、安排、总结和情况报告为“秘密★短期”。

(七)案件中涉及治安耳目的布建、使用情况、案件举报人、揭发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安全的有关情况为“秘密★长期”。

(八)涉及本条(一)至(六)项“秘密★长期”秘件内容的请示、报告、处理意见、函件等文书为“秘密★长期”;涉及本条(一)至(六)项“秘密★短期”秘件内容的请示、报告、处理意见、函件等文书为“秘密★短期”。

(九)案件卷宗封面标识的密级,保密期限按卷内秘密材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识。

(十)案件的定密手续在密件产生后的10日内完备。

第二百五十八条 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由承办人员依据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卷内文书、材料首页的左上角和卷宗封面的左上角分别标识具体密级、保密标志和保密期限。每一案件定密完毕,送合议庭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标识密级、保密标志、保密期限专用印戳在规定的位置盖戳印。

                             第四节 其 他

第二百六十条 发生失密、泄密,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由保密领导组提交纪检组、监察室给予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提交县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院保密领导组定期向市中院和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保密制度由本院保密领导组检查、督促。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