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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行悬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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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7 17:26:2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举报,或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第三条 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公告。

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发布的,10日内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举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悬赏执行的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数额或比例和悬赏公告发布的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财产的范围,应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或共有的以下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五)预期可得收益;

(六)其他财产。

凡属于被执行人已申报、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举报财产。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但举报后均应以实名制书面进行确认所举报内容及身份。

第六条 悬赏举报的奖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由本院从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支付或由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

发布悬赏举报公告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七条 提供法院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或根据举报,使被隐藏、转移的财产得以执行的,可以领取悬赏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数额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出或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不超过10%的数额确定。

第九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享有。

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局、院领导审批。

奖金应当在举报财产执行后10日内支付,需要变现的在变现并取得价款后10日内支付。

第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属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法院由专人负责接待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严格保密,案件执结后保存于内部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九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