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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司法环境的困境及改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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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刚  发布时间:2009-08-18 17:08:1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的优劣程度,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环境,尽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的功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但是,由于受人为因素、时代背景、体制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多方面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当前刑事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主要的困境是:刑事司法队伍素质与刑事司法任务不相匹配;民众的法律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涉法涉诉信访高发,影响裁判公信力;司法权地方化,行政权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司法的公信度。鉴于此,笔者建议:锻造公正廉洁敬业的司法队伍;制定社会监督规则,规范舆论监督行为;改革司法机关设置模式和运行机制;推行刑事法官异地交流制度,减少外界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干扰;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素质。

(全文共7474字)

刑事司法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建立一套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还必须构建一个能保障制度落实的良好和谐环境。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不容乐观,故此,找准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和谐、公正、高效运行的症结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改善刑事司法环境的路径、措施和方法,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刑事司法环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一)概念

“环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①周围的地方;②周围的情况和条件。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里,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根据性质、种类和特征的不同,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内部环境和外部外境、大环境和小环境等等。关于刑事司法环境,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科学的概念界定。学界对此有大同小异的解释,有的解释为:刑事司法环境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能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社会要素的总和;有的又解释为:是以刑事司法活动为中心,围绕、作用、影响刑事司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切因素的总和。笔者认为,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构成环境的各个要素之间也是能相互转换的。所以,在讨论刑事司法环境这个概念时,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来界定。同时,我们讨论刑事司法环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制约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运行的不利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应该将一切与刑事司法活动有关的因素,不论是客观存在或者是意识活动,都要应界定在刑事司法环境的范围之内。基于此,刑事司法环境应该解释为:围绕、作用、影响刑事司法活动的一切因素的总和。

(二)构成要素

客观地讲,构成刑事司法环境的要素很多,难以一一列举,也无此必要。笔者仅从能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明显影响的角度,谈一点肤浅的认识。笔者认为构成刑事司法环境的要素主要有:

一是人。人是刑事司法环境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缺乏这一要素,谈论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人的素质的高低、价值取向及对刑事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是一个地区刑事司法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人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刑事司法人员执法水平及素养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劣走向。刑事司法者的素质,包括政治大局意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信仰和司法理念,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司法能力、审判水平、责任意识、作风纪律等方面内容。刑事司法人员执法水平及素养提高,有助于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另一方面,公众的因素,包括公众的社会公德、接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普及状况、守法意识、用法意识、法律判断、认知能力等因素。公众的道德、文化、法律水准及素养提高,有助于减少犯罪,理解支持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二是时代。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执政主体根据执政需要所实施的对犯罪及其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惩罚和强制改正的行为,决定了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社会制度,社会的发展阶段成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任务。因此,不同时代背景因素是刑事司法活动性质的决定因素。

三是体制机制。刑事司法活动,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司法制度下进行的,所以,刑事司法活动必然带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特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权力统一,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原则,在司法体制上表现为:公检法司四机关相互配合、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司法行政事宜。配合默契、监督有效、制约得当,对于构建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如果相互掣肘、扯皮,不仅阻碍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会损害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权威形象,进而破坏良好司法环境的构建。另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与司法机关关系正常、顺畅,领导、监督、支持加强,执政能力及诚信度提高,有助与形成良好刑事司法环境。

四是社会舆论。现代信息化日趋发达的社会条件下,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显得十分有力而又有效,但同时,对司法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随着传媒的快速发展,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媒体的报道已达到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程度。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怪现象—--有的人在自己权益受侵害时,总是先找媒体渲染,后求有权机关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媒体的报道给有权机关施加压力,达到有益于己的目的。所以说,社会舆论也是构建良好司法环境的必要因素。

二、当前刑事司法环境面临的困境

经过两个五年改革,应当说刑事司法环境日益得到优化,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刑事司法环境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它困扰和制约了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影响和阻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当前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的困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刑事司法队伍素质与刑事司法任务不相匹配。党的十七大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赋予了更大更重的责任。其中,进一步增强刑事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现目前的刑事司法队伍状况与这一任务所要求的素质不相匹配,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审判力量薄弱,法官断层严重,法警警力不足,书记员缺额太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二是人员素质不高。近年来,法院法官缺额十分严重,在招录人员时,只注重学历,而对专业技能有所忽视。笔者所在的县区法院,2006年以来所招录了26名干警,尽管属于法律专业毕业的有22人,但绝大部分学习形式属于函授。这些干警一上任就充实到审判岗位,未经系统培训,所以,所办的案件质量较低,不是程序出现问题,就是实体处理不当。原因在于,这些新招录的干警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缺乏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老法官知识更新慢,也不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三是缺乏敬业精神。有的法官对工作抱有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的心态。表现在,制作的法律文书质量低下,错别字满篇、语句不通、词不达意、逻辑错乱等。近年来,因法律文书质量问题被媒体报道炒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

第二、民众的法律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民众法律文化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劣。中国的老百姓文盲加法盲的还大有人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起码的诉讼知识。就目前法院试行的刑事和解方式来说,有的群众就表示质疑,认为刑事和解就是“拿钱买刑”,是金钱与刑罚的交换。之所以民众会产生这种想法,主要根源是民众的思想还停留在“杀人偿命”的老层面上,从而对刑事和解机制所应发挥的作用产生负面影响。有的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不积极配合,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不全力制止,而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设法躲避。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公安干警在同几名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原因就是围观群众不参与、不配合,任其孤军奋战,最终悲怨离去。又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大多数证人基于“与人为善”的传统观念,都不愿当面指证,不愿意面对面地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使法庭不得不较多地使用难以质证、具有传闻性质的书面证言,给证据采信上带来难度。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权威性。

第三、涉法涉诉信访高发,影响裁判公信力。信访量多少,信访形势好坏,是司法公信力高低的重要标准。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加强了信访工作力度,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了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但是,由于群众的文化低、素质差、法制意识淡薄,加上有的公务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群众诉求漠然视之,敷衍了事,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积压,把小事拖成大事。有的机关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落实,而是采取“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有些信访案件就是因此种做法而受益,所以,造成群众产生错误认识—-只要对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纠缠、围攻、冲击,问题就能得到及时解决。甚至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也能得到满足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如某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龚××诈骗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龚××诈骗事实证据确实,对其判处了实体刑罚。其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被告人龚××投入监狱服刑期间,其80高龄老母经常到上级法院缠访申诉,并以死相胁。为了防止发生来访人死亡事件,上级法院不得不作出裁定,以下级法院的判决“不当”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下级法院根据本案信访形势和上级法院的要求,违心地对该案重新作判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对其适用缓刑。

笔者所在的县区信访形势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重复访数量多,有的经过法院多次复查处理,仍然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缠访。如某县法院审理的肖××强奸一案,被害人车××的祖父认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过轻,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不管法官怎样向其释明法律,但其仍然不服,坚持其无理要求。二是越级过激访居高不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意识极重的国家。在群众的心理上,信官不信法,对清官有着极强的心理期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相信上级司法机关,而不信任下级。三是群体访日益突出。近年来,××电站建设为笔者所在县区带来极好发展机遇。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面临新的重大调整,由此也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由于受体制机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些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和满足,或者缺乏有效的救济而引发群体上访,并采取一些过激方式。如利用重要政治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动辄聚集数十人、上百人到政府、司法机关静座、围堵等进行施压。迫使政府满足要求,迫使司法机关改变原判决、裁定。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制约了的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环境的构建。

第四、司法权地方化,行政权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司法的公信度。司法权地方化,让许多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行政化。一些地方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暂时利益的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如被告人肖××寻衅滋事案,因肖××属移民,为达到其个人目的,在背后组织、扇动移民上访、闹事,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党委政府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给予严厉打击。然而,由于其行动十分隐蔽,公安机关难以收集到其组织、策划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证据。为达到打击目的,地方党委只好退而求其次,要求司法机关用其他罪名对其施实施打击。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只得将肖××几年前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收集罗列在一起,勉强给予定罪处罚。可是,这不仅没有收到教育劝诫移民的作用,反而成为移民聚众上访的理由和把柄,降低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改善刑事司法环境的路径

改善刑事司法环境,应当从抓人的素质入手,通过完善刑事司法体制机制,规范监督方式等,来带动刑事司法环境的改善。

(一)锻造公正廉洁敬业的司法队伍。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否关键在人。因此,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是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刑事司法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首先要精谙法律知识和技能,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本思维要素,对法律问题进行观察、思索和判断,同时又善于娴熟地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化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针对当前许多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缺乏充分的说理、论证,难以让被告人和社会公众信服的实际,应着重在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增强裁判的公信度;二是培植良善司法的职业道德素养。良善司法职业道德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人格魅力。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良善司法的要义作了八个方面的归纳:即司法应着力追求“公正、廉洁、廉价、和谐、人本、民主、修复性、权威”。 要求法官应当秉持“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惩恶扬善,弘扬正义”职业道德。它对法官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对法官的思维起着指导作用,使其在司法活动中作出符合职业道德的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对法官的思维起监督作用,使其自觉抵御权力威胁、利益诱惑、欲望的膨胀。因此,要使这两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必须通过不断的教育培训,使这种良善的司法职业道德内化于法官自身、内化于本职,成为法官司法工作的下意识。

(二)制定社会监督规则,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真理。但监督不规范,甚至越位,也必然对司法权的良性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在中国,对司法权的监督渠道很多,但影响最大、范围最广的应数新闻媒体。当前媒体过分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的媒体热衷于揭露和曝光,负面报道多、正面报道少。社会上发生影响较大的案件,新闻工作者即抢先报道,在报道中边叙边议,随意进行定性、定罪或对一方当事人进行偏袒,由此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对这种打作监督旗号,实则制造另一种不公正现象,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杜绝。最有效的措施是:制定社会监督规则,规范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新闻加以限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庭规则》中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对庭审之外的报道缺乏监管规范。可效仿其他法治较先进的国家,对媒体接近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相应的控制,如英国,设有蔑视法庭罪,该罪是指媒体对法院尚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报道或评论,若危及到公平审判和司法的公正,法院可以依此原则处罚媒体,且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 。设立蔑视法庭罪的初宗是为了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其中“诽谤法庭罪”就是专门用来处理可能损害司法尊严与法官权威的。笔者建议,我国也应借鉴制定一部《司法社会监督法》,或者先行制定相应的条例,对社会监督的主体范围、监督程序方式、监督的时间界限及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达到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三)推行刑事法官异地交流制度,减少外界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干扰。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落后地区,由于生活空间小,人员之间较为熟悉,为被告人说情,或地方领导过问案件甚至干涉案件裁判的情况屡屡发生。为减少外界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干扰,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继续发生,应加强对刑事司法人员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干部任免、提升方面要采取特别的办法,解决刑事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排除其精神负担,使之能大胆地、放开手脚地公正执法。笔者建议,借鉴现行党政干部异地交流制度,推行刑事法官异地交流制度。其实,不论是刑事法官或是民事、执行法官都免不了被人情世故所困扰的烦恼,遇到亲戚朋友说情,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不答应他们的苦苦哀求,显得不近人情;而答应其要求,又有违国家法纪、违背自己良善司法的职业道德。因此,采取相关的措施,尽量避免法官被人情世故所困,筑牢法官与说情者之间的隔离墙,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刑事司法环境的应有之义。而推行法官异地交流制度,是比较行之有效的解决渠道之一。

(四)改革司法机关设置模式和运行机制。

针对当前司法权力行政化、地方化倾向是各地比较突出的状况。应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着力建设排除行政权和领导者个人意志干预司法活动的体制机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1、改变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采取基层法院设置法庭的模式改革司法机关的设置。根据我国的实际,省高级法院因一审案件较少,且其职能主要在于指导各级法院,受行政权干预的机率较小,可予保留。中级以下(含中级)的人民法院,予以撤并,参照上海、重庆等省级市设立相对集中的几个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设置照此类推。2、根据前述法院设置模式,法官统一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3、经费保障问题。省高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中级以下法院,由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最低保障标准预算,划入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改革,使法院从制度上、财政上、人事上多方面独立起来,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开展司法活动,可最大限度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素质。

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裁判的认知程度对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影响非常大。实践中,基层民众对法律和法院裁判活动的认知程度比较低。他们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异、司法工作者地位的中立等理解不深。如,有的群众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还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赔偿被害人,就一定在刑事部分得到减轻,而实际上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酌定从轻情节,一旦在刑事部分得不到从轻判决,其家属就到法院理论,甚至上访。其主要原因是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的还不够,一知半解。尽管普法工作已实行到“五五”普法阶段,但由于工作多流于形式,疲于应付,与群众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送法到社区、到村镇、到学校,通过案例报道等形式让公民体会和领悟到法律的威严。公民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对于改善刑事司法环境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被告人法律素质提高,有助于其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被害人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有助于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会自觉寻求保护。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能为刑事司法人员创造轻松和谐的执法环境。表现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得到很好地执行,使当事人自觉服判息诉罢访、被告人真心认罪服法,法院的定纷止争功能真正发挥出来。

总之,刑事司法环境的改善需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刑事司法工作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二是就社会公众来说,应加强学法、守法意识,增强维护司法权威自觉性;三是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规范舆论监督的方式,建立监督有力而不越位的机制和规则;四是打造司法权良性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特别是领导者个人意志对司法的过分干预。唯有如此,才能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才能有效维持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由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