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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法院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及司考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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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21 15:25:41 打印 字号: | |

法官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培训是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办案质量,增进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司法考试合格是法院工作人员获得职业资格,从事法官职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体现,享受相应待遇的前提,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本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院党组加大对干警学历教育培训力度的重视,特别是对司考干警给予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司考合格干警逐年增多,我院本科以上学历干警已达72%,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今后除特殊岗位人员外,均招录符合本院岗位要求的大学本科人员,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由于干警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变化,经党组研究决定,对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干警确需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报考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政工科,政工科报请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报考入学手续,参加学习。否则,不予准假,视为个人行为。

二、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参加学习的干警,所请假抵扣学习干警当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凡参加高升本、专升本学历学习的干警(含自考、函授教育),本院一律不再奖励和报销任何费用。自考合格人员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对参加业务培训和晋升培训干警,可按文件规定报销培训等费用;如需考试,首次考试不合格而补考的干警,产生的第二次费用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参加补考,应办理请假手续,所请假折抵年休假或探亲假。

五、本院符合司法考试条件的干警,凡需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干警,需向政工科提出书面申请,政工科报请党组研究批准同意。否则,不给复习时间。

六、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干警,每年给假2个月复习时间,但应当完善请销假手续,折抵当年年休假和探亲假。考试人员应当将准考证或培训的缴费票据复印一份交政工科保存,考试人员在获得考试成绩后,主动将成绩单提交政工科建立台帐备查。

七、参加司法考试累计达三年仍需考试干警和已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干警尚需继续考试干警,只给考试时间,一律不再给复习(培训)时间。

八、若请假不参加培训、考试,又不返回单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九、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工作任务,由所在工作部门自行调节。

十、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干警,获得C证职业资格者,发给奖金2000元;获得B证职业资格者,发给奖金3000元;获得A证职业资格者,发给奖金4000元。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干警,再次参考获证者不发给奖金。

十一、在本院工作期间,凡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干警,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之日起,必须在本院服务满五年时间,并依法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职务和审判职务;服务不满五年需离职、辞职者,应当退赔本院所发奖金,并扣还考试复习期间除基本工资外的工资收入。

十二、干警教育培训,由政工科进行管理。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