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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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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天华  发布时间:2009-09-21 09:24:37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司法公正,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实践司法公正,科学认识司法公正,从而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解决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在各项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司法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理论的几个问题:

(一)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的动力问题。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改革就是对法院工作中不适应时代和人民要求的的体制和机制进行自我完善。对司法体制作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包括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等有必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加以改造。主要改革内容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逐步完善专业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强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作用。改革审判管理方式,逐步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体系,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通过内部专业化的审判监督,杜绝冤假错案出现;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程序,着力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结案率,以减少社会对抗;改革和完善审判程序,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业务指导、经费补助等方面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引社会资源充实审判力量,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逐步健全和完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使司法公正有科学的制度保障。改革重点是加强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探索,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司法公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达到以改革破难题,以改革增强活力,以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的质量问题。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利益分配合理;2.相同的行为适用法律得出相同的结果;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司法公正应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说,核心是裁判结果要公正,要符合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的案件作出相同的处理,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要经得起时间的考虑和对比,从而使其具有可预见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对于一切当事人来说,都应是完全相同的,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时间、空间等的不同而不同。科学认定证据,确认法律事实。发现客观事实是正确裁判的前提,而事实靠证据来支持,证据依靠程序来收集、鉴别和认定,对证据的采集和法律事实的确认还包含有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成分。裁判结果能够合理分配当事人的利益。其次,诉讼程序要公开、诉讼方式要文明。审判是一个较为专业化的概念,俗话说:内行看行道,外行看热闹。审判公正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进行,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司法公正。在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主张、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意见都受到相同程度的重视。以我院2006年审判的原告柯尊诚诉被告周红梅离婚一案为例:原告柯尊诚与被告周红梅自由恋爱,于2004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名柯华烨。因家庭琐事,夫妻时常吵打,被告周红梅于2005年12月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张床、一个四门柜、一套沙发及生活用品。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5万元。原告柯尊诚起诉,请求判决离婚。2006年9月8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2006)永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柯尊诚与被告周红梅离婚;二、子女柯华烨由原告柯尊诚抚养;三、共同财产:一张床、一个四门柜、一套沙发及生活用品归原告柯尊诚所有;四、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告柯尊诚偿还。诉讼费由原告柯尊诚承担。一审宣判后,柯尊诚不服,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周红梅下落不明,债权人永善县信用联社也未向法院主张过周红梅向其借款的事实,人民法院从何知道周红梅欠款,从而收集证据证明;另外,周红梅未出庭,不能确定此笔款是周红梅所借款。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一审诉讼中,法院依职权收集了永善县信用联社证明一份,证明明周红梅于2005年7月15日、7月25日两次在信用联社贷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要依当事人的申请。但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人民法院收集该份证明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而且这笔借款是以他人存单质押作担保,还款期限到2006年7月14日止,庭审此案是2006年9月6日,此时,此笔贷款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是否用质押物清偿了贷款并不清楚,周红梅又未出庭应诉,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原审超于本案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数额较大的该笔贷款由柯尊诚一人承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上诉人柯尊诚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永善县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柯尊诚承担。该案的改判充分说明了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三)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的意义问题。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胡锦涛主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我党对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便社会上存在不公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吴忠民教授分析,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因为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新旧体制转换所带来的震动和磨擦,和一些腐败现象的滋长,使得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人们常说的“两极分化”现象日趋明显。这种分化不只是经济上的,还表现在社会话语权上。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其中尤以司法不公最不为社会所接受。因为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阻断了老百姓走通过诉讼自力救济的道路,从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所以,科学发展司法公正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科学发展司法公正

(一)树立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理念。法律是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的唯一标准,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最根本的职业准则,而维护人权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民主是政治领域的理念,司法的理念就应当是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同时,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将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载入宪法,这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系统的重要任务,确立保护人权的理念,就是要立足于尊重人权、切实维护人权,进而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1]要尊重和维护人权,就要贯彻落实司法公正。司法不公,就会践踏人权。因此,要把司法公正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司法理念之上,充分发挥法官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法官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推动科学发展司法公正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从信访接待、立案、诉讼指导、庭前调解、证据收集、开庭审判、评议裁判、判后释明、执行兑现、申诉复查等环节,要始终以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外界展示司法威望与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产生尊崇感,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在信访接待、立案、诉讼指导环节要用“五心”(即关心、诚心、细心、耐心、恒心)推动工作;更新司法诉讼理念。我国诉讼立案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区: 认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关闭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为了维护公益的需要,在立案环节应注意赋予公益维护者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诉权。要以司法和谐的理念强化调解工作,切实做好民事案件庭前、庭审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在证据收集环节,“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要结合我县县情,不能搞一刀切,我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群众文化水平较低,特别是广大农村,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重,当事人诉讼能力极低,在事实存疑,难以裁判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在庭审环节,法官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同等保护,对各方程序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法官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在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法官一旦不保持中立或使各方不能平等参与,就可能在认定事实和评定证据方面产生预断,形成偏执,以至于作出错误的裁判。即使没有导致裁判的错误,没有损害参与者的实体权益,没有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但是在程序进行中地位不等和权利失衡,已对当事人的自尊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裁判(实体处理)环节,法官裁判思维应具有前瞻性。安徽小岗村18位村民冒着风险进行分田到户的改革,这风险就是违反法律和承担被法律制裁的风险。但不改革就是没有出路和无法发展,而改革就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和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面对改革的新事物,司法公正依其属性只能是根据现行之法做出裁判,这就会导致“合法不合理”结果的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的变革,减损社会发展的动力,并给司法公正带来危机。[2]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要创造性司法,把握法律的原则精神,明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作出的裁判不能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不能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而要具备科学发展司法公正的理念,作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符合与时俱进发展要求的裁判。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一些新类型案件,它们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立法机关不可能因个案的特殊性而及时制定一个规则。法官又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案件。法官应当做的是:在审理期限内追求案件最公正的处理。因此这个时候唯一的出路,就是由审理本案的法官对于这个没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创设一个规则,用自己创设的规则裁判本案。[3]当然这种情形限定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而不是指在刑事审判领域。在执行环节,要创新执行方法,以自动履行为切入点,以执行和解为着力点,大力提高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结案率。

(三)贯彻落实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我院于2002年进行了改革: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工作人员参加双向选择。推行“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方案。最为明显的改革是:1.审判委员会除履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审理我院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2.原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人员分散后重组成六个合议庭,即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每个庭只有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专职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分配案件到各合议庭,每一名主审法官都要承办各种类型(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主审法官互为合议庭成员,在审判自己承办的案件时担任审判长,;3.案件质量评查由办公室和研究室抽人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评查全院案件。这样的改革,有成功的一面,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加强对案件审判的监督,有利于提升法官综合审判素质,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机构独立于案件审判机构,从而加大评查纠错的力度;但也有其弊病,审判工作没有专业化、审监不分立。一名主审法官,能担任各型案件的审判,成为审判业务素质全面的多面手,当然很好,但事物的发展却与改革的初衷有相悖之处。一名主审法官每年要审判约80件各型案件,没有法官助理,只有一名专职的书记员,完成岗位任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没有时间去调研审判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总结审判经验,去专研理论知识,业务上不能做到精益求精。同时也给司法统计及其分析造成了困难。审监庭亦等同于具体承办一审案件的业务庭,并非专门从事审判监督工作。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被弱化了。所以我建议在2008年年内全部实行分立,坚决纠正民事、刑事、行政不分、审监不分的做法。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使人民法院的裁判更具有公正性、权威性、有效性,准确性。凡发现裁判错误的,都要及时纠正。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从制度上实现对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对法官的纪律约束应从他律发展到自律。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一系列约束法官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司法公正与廉洁的规则,各高级、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官的措施,我院就制定了一部《永善县人民法院管理制度》,每位干警人手一册。这些措施对规范法官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无疑起到了较大的积极作用。这些规定属“他律”范畴。法官的“自律”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所有的规则、制度要内化为法官自觉的思想、思维和行动,这是一个艰辛而又复杂的过程。因为法官也是凡人,有凡人的弱点。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会不择手段,利用法官作为一名凡人的弱点,腐蚀法官心灵,妨碍法官践履司法公正。法官的“自律”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构建:1.深化法官法治意识。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育法官法治意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让法官成为忠实的法律信徒,树立法官只服从法律,别无上司的理念。2.培养法官职业荣誉感。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培养法官的职业自豪感,让每一位法官感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神圣,从而在工作上不能掉以轻心,而要小心、谨慎、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工作,否则有辱这一光荣而又神圣的职业。3.强化法官大局意识。所谓大局,邓小平指出:“是要硬着头皮把经济搞上去,就这么个大局。”江泽民指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在这“大局”中,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改革是发展的动力,而发展则是中心。且发展经济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个政治问题。邓小平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在我县,法官应有的大局意识就是:维护永善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经济发展,支援服务溪洛渡、向家坝电站建设,服务好永善县国企改革、计划生育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综合等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永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4. 实行高薪养廉,防止司法腐败。在人财物方面,向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我县法官审判津贴至今还未能兑现到法官手中,年人均行政办公经费17600元仍未得到解决,基层法庭交通工具老化,维修费用太高,安全隐患突出,亟待更换却无经费支付。部分兢兢业业工作二十多年的中老年法官,仍属科员,行政职级得不到晋升。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中无行政职级法官的培训,远远不够。茅屋中人和皇宫中的人想的不一样。要培育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深化大局意识,深化法治意识,也要狠抓落实从优待法官。

(五)谨慎把握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文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从现行的司法体制看,除了最高司法机关外,司法机关对地方和行政的依赖依然是长路漫漫。我院是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在永善县委的领导下、县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开展审判工作。我院在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资装备及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要服从永善县委、县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对地方行政的这种依赖性,造成司法机关抗干扰能力差,同时这种体制性弊端使行政权不仅不能起到制约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相反在很多时候却成了行政权迫使司法权在行使中就范于自己的砝码。司法独立权得不到真正落实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公正与效率关系上,必须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公正是一切文明社会司法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守护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必须把确保公正作为最终的工作目标,把实现公正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和灵魂。同时,在司法资源难以满足诉讼需求时,追求司法效率也应纳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范畴,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消耗的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的投入。要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公正的司法是专横的暴行,效率只有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才有生命。[4]

(七)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程序公正存在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在于保障实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检验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尺。司法公正蕴含着两层意义:一是裁判结果的公正;二是实现裁判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确性。一方面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裁判结果才可能是正确的,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裁判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另一方面公正的程序不必然产生正确的结果。因为司法裁判具有滞后性,事件往往是在发生以后才进入司法程序的,发现客观事实是正确裁判的前提。虽然说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但是程序公正却无法保证案件事实的再现都是客观真实,至多属于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可无论如何接近也仅仅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当前,人们应当树立程序正义有限性的理念,在追求程序正义与社会民众需要之间来不断反思司法对正义的追求,更多侧重于对正义的探求,而不应罔视实体正义,一味地讲求程序正义。[5]司法是最需要理性的。司法公正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罗天华,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律本科,在永善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邮编:657300,办公室电话:0870-4125186,手机:13578095566,E-mail:lth200512@yahoo.com.cn)

注释:

[1]郑功成著:《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中国网,发布时间:2005年4月29日,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沈小放著:《论司法公正与服从大局》,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2年9月10日。

[3]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46页,第47页。

[4]江必新著:《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第4期《人民司法》。

[5]刘青峰、王洪坚著:《程序正义理念与司法终极目标的思考—对转型期中国司法寻求正义的追问》,2007年第19期《人民司法•应用》。
责任编辑: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