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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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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12 20:39:1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廉政监察员职能职责,规范廉政监察员的监督行为,促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廉政监察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由党组根据《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任免。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本院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报请院长同意后,调派廉政监察员协助或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二)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实际,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认真组织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部署,完成本部门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年度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建立健全拒礼、拒贿、拒吃请、拒娱乐等廉政登记制度、廉政教育制度,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五)组织本部门干警开展好廉政学习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廉政文件、开展廉政读书、检查廉政学习笔记以及开展廉政心得体会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干警廉政意识。

(六)组织开展廉政谈心活动。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对部门干警开展二至三次的谈心活动,帮助被谈话干警分析近期自身的廉政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政工作建议,预防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七)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对已经发现所在部门及其人员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构成处分的干警,进行重点廉政谈话,及时进行提醒和告诫。发现干警存在腐败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八)参与纪检监察室对部门干警的廉政教育和诫勉谈话,并负责对被谈话人有关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工作。

(九)组织部门干警积极参加全院廉政文化建设、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十)在纪检监察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全院开展的廉政专项检查活动。

(十一)完成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纪律抽查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在审判监督方面的职责

(一)廉政监察员担负对本部门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任务。认真落实有关监督制度,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二)针对案件裁判和执行的公正与否进行监督,并对案件进行廉政把关。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主审法官的分案承办、依法回避、开庭程序和合议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期限,包括按时审执结和延期审执结问题进行监督。

(五)对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进行监督。

(六)征求案件当事人对本院裁判和执行案件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对违法审判和执行案件的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理。

(七)负责监督所在部门填报和发放“一案一承诺书”的执行情况。

(八)完成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应当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就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情况和本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纪检监察室一并述职述廉,在年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同时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