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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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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平  发布时间:2012-09-14 15:47: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各级法院均存在着案件执行难问题,且受到社会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工具越来越普及,加之永善县属云南贫困县,经济落后,山高坡陡,气候条件恶劣,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便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中之难。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无论是对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物质财产,或心里、感情等方面造成极大的伤害;对自身伤残或失去亲人或服刑的被执行人也承受着肉体、精神及经济上的极大压力。因此该类案件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大,数量增长快、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和工作难度大,如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转为上访案件。

一、永善法院近三年受理执行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年)

收案(件)

结案(件)

总标的(万元)

实际执结标的(万元)

收案上升率(?)

2010

13

11

235

209

 

2011

16

12

57

21

2308

2012

25

19

154

54

5625

20121-9月,永善法院共受理执行交通事故案件25件,涉案标的154万余元,涉及被执行主体个人20人,单位9个,结案19件(其中和解4件,执行完毕8件,司法救助2件,部份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件),未结6件正在执行中。

二、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原因
  1、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精神享受的高质量追求和需要,致使各种交通工具日趋普及,数量急剧上升,交通事故也随之频繁发生。事故发生后,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时,受害者往往选择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受理执行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涉及肇事区域范围广及经济、自然条件恶劣。交通工具属运动性质,处于运动状态,跨区域范围大,发生的交通事故所涉及区域范围广范;本县属贫困县,经济落后,且山高坡陡、气候条件恶劣,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肇事车辆难找,要兑现赔偿款十分困难。

3、执行标的金额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般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等组成,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4、肇事者被判刑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交通事故中,被执行人也是受害者,自己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甚至被判处刑罚,肇事车辆受损,家庭经济困难,亲属更不愿协助配合代为履行,对巨额赔偿款根本无法兑现;一部份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知道要承担法律或金钱赔偿责任,感到身心压力巨大,便以自己欠缺履行能力,或举家外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等来对抗法院的执行,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5、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自动履行率低。一部份肇事者是生活在农村,靠种地为生的农民,一些是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或无经济收入的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为了改善生活、谋求生计,便向银行及亲戚朋友借款购买车辆跑客运或搞运输,或受雇帮人开车,自身经济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也只能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开销,自身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造成自动履行率低,案件执行困难。  

6、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矛盾非常尖锐。在交通事故中,给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遭受了身体、心理、感情、财产上的多重打击和伤害,面对巨额赔偿费用的反差悬殊,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达成和解的思想工作非常难做,很难取得满意效果,稍有不慎便会造成当事人到处上访、缠访。
  7、被执行人缺乏安全保险防范意识。有的车主取得驾驶证后,在驾驶技术还不够娴熟的情况下便驾车玩潇洒或跑营运,遇到危急情况时处理不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的车主甚至为了不愿花钱或少花钱,心存侥幸,无保险或保险不全面及时;有的车主虽然参加了保险,但肇事后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导致无法及时兑现赔偿款。

三、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浅谈几点建议对策
  1、公安交警部门严格加强对驾驶执照的发放管理。在考取车辆驾驶执照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对驾驶者身体、心理素质、文化程度、特别是驾驶技术操作等全方面进行严格综合考核;并加强对驾驶人员道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应对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证、行车证、办理保险情况等手续进行严格查处管理,并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对到期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最大限度防止车辆无证、假证和带病上路,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加强车辆保险意识,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提高兑现赔偿率。加强车辆保险的投保宣传,完善车辆保险手续;在诉讼过程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变现保全财产,对参加保险肇事车辆的保险款予以控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减少执行难度,提高赔偿款的兑现率,缓解社会矛盾。
  4、加强联动协调机制,进行多部门协调配合。审执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各部门协调配合,掌握肇事车辆情况,及时进行控制;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者多数属社会弱性群体,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解决,应积极寻求党委、政府、人大、各机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执行方法,倡导人性化执法,促使案件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应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耐心细致的多做双方当事人及亲属、朋友的思想、沟通工作,从情、理、法进行真情感化,算清“亲情、金钱、时间”三笔账,促使双方当事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缓和矛盾,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6、加大
司法救助,完善救助体制。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来源渠道,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争取得到更多的救助资金。对双方当事人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案件,给予司法救助,以此缓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7强化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执行过程中,加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在社区、街道及当事人的邻里乡亲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有利于案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并在新闻媒体上加大对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