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既是履行职责,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怎样才能开好庭、审好案,符合法律规定,让社会满意,取决于法官在庭审中的“思维”,取决于法官在庭审中思维的周全性、正确性、合法性、灵敏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不同于行政领导主持会议,也不同于教师教学,是一项实践性、法律性、权益性、权威性、综合性特强的艰辛工作。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基本特点是:
一、法官主导庭审的全部活动;
二、法官是裁判主体,不是诉讼主体;
三、在社会大众广泛参加监督下进行;
四、及时对案件作出结论,给出“说法”;
五、允许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
庭审活动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法官在庭审中必须具备“五种思维”,否则,达不到庭审目的。这五种思维是:主持人思维、审查人思维、总结人思维、决断人思维、秩序维护人思维。
一、主持人思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法官在庭审中作为“主持人”,要考虑庭审的全部进程,要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所审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以下问题:
(一)开庭、休庭、闭庭。要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及庭审进展情况,考虑在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休庭”、什么时候“继续开庭”、什么时候“闭庭”等。
(二)考虑当事人诉辩的发言顺序。尤其是对有多个原告、多个被告、多个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或者有“反诉”的案件,要考虑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各阶段由谁先“诉”、由谁先“辩”,由谁先“举证”、由谁先“质证”等的顺序,体现连贯、合理、合法。
(三)考虑程序之间的转换。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开起庭来千变万化,有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核实某事实,有的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抗辩意见,等等。这就要考虑是否从“法庭辩论”转到“法庭调查”,或从“最后陈述”转到“法庭辩论”等等。
法官在庭审中的主持人思维,是查清案件事实、辩明案件真伪是非、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证。
二、审查人思维。主要考虑对案件事实、案件证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律性、关联性的审核和考查。当事人未说清楚的法律事实,要考虑如何发问让当事人把事实说清;当事人未说明白的道理,要考虑如何发问让当事人把想要讲的道理讲明白;当事人未陈述完整的事实、道理,要考虑如何发问让当事人把想要陈述的事实、道理讲全面。只有想方设法向当事人把案件事实、证据、观点审清楚、审明白、审全面,“居中裁判”才有事实依据。
三、总结人的思维。在庭审的实际操作中,法官在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答辩的同时,要迅速考虑对当事人陈述、答辩进行归纳总结。一般应思考以下内容:
(一)概括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
(二)归纳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三)归纳双方的质证意见;
(四)归纳双方的辩论意见;
(五)归纳双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四、判断思维。法官在庭审中的判断思维,几乎贯穿于庭审的全过程,在庭审的各阶段有各自的判断内容。
(一)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判断内容:
1、对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的判断;
2、对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内容的判断;
3、对所举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4、对质证意见正确度的判断。
(二)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判断内容:
1、对诉方陈述理由合法性的判断;
2、对辩方陈述理由合法性的判断;
3、对诉辩双方辩论观点正确性的综合判断。
(三)对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判断内容:
1、陈述意见是否完整的判断;
2、陈述意见是否正确的判断;
3、陈述意见是否采纳的判断。
(四)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判断内容:
1、协议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
2、协议内容是否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判断;
3、协议内容是否损害他人利益的判断;
4、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
五、庭审秩序维护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正常的法庭秩序是推进庭审活动、实现庭审目的的保证,法官责无旁贷。法官的庭审秩序维护思维,一般应思考以下内容:
(一)对当事人的攻击性、侮辱性语言如何进行警告、制止;
(二)安排司法警察对一般妨碍庭审秩序的人进行处理;
(三)对严重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置;
(四)对扰乱庭审秩序的人进行处理,包括拘留、罚款等。
法官在庭审中的“五种思维”,既是庭审活动的需要,又是庭审活动对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官在庭审中的主持性思维使庭审活动紧张有序进行,法官在庭审中审查性思维得以查清案件事实,总结性思维使庭审突出重点,判断性思维使案件是非分明,庭审秩序维护思维使庭审活动风清气正、庄重严肃。法官庭审所需的“五种思维”,是法官职业的艰辛所在。法官只有练好这“五种思维”,才能在庭审中应对自如,游刃有余,做到“心想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