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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告离婚案件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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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宗友  发布时间:2012-12-06 16:15:34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婚姻的终结意味着家庭的解体离婚案件是最传统、最典型的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生活、财产等很多方面。近几年来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公告离婚案件也不断攀升。公告离婚案件的现状、特点、形成的原因都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如何在公告离婚案件呈井喷式增多的情况下保证案件的质量,合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法庭承担着艰巨的任务。为此,特对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2010年至201211月审结的公告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案件的现状、特点、增多的原因、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院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提供参考。

一、       公告离婚案件概述及现状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打工潮”的背景下,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使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和巩固。同时,一部分务工人员体验到城乡生活的反差后,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发生变化,也极易导致第三者介入,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完全破裂。近年来,因外出务工引起的离婚纠纷日益增多,致使公告送达的使用率大幅度提高。以笔者所在的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为例,20091月至201211月,该庭共审理离婚纠纷56件,其中适用公告程序送达法律文书进行缺席审理的就有18件,占32.1%

二、公告离婚案件的特点

调研显示,18件公告离婚案件有如下特点:

1、离婚数量急剧增长。仅2012年就审理公告离婚案件11件,超过前三年公告离婚案件总和,当然,2012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有32件,同样超过前三年离婚案件总和。

2、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主要是外出务工。在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中,原因是外出务工的有11件,占61.1%;因争吵后离家外出的有3件,占16.7%

3、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从离婚当事人的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有3件,占16.8%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有12件,占66.7%40岁以上50岁以下的有3件,占16.8%50岁以上的没有。特别是年龄在35岁左右的更容易离婚,甚至形成一个“35岁离婚群。在婚龄方面,结婚2-10年便离婚的夫妻较多,近四年均超过80%。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的夫妻,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由于生活经历、思想观念的差异较大,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分歧也较多,他们生活一两年甚至更短时间后,双方失去了新鲜感,感情逐渐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而要求离婚。另一个表现尤为突出的是“闪婚族”,大部分婚龄在两年内,主要因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不到一两年,甚至几个月就起诉离婚,这类案件当事人多为二十几岁的年轻人。

4、起诉离婚的主要是男方。在18件公告离婚案件中,原告是男方的有12件,占66.7%,原告是女方的有6件,占33.3%。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农村女性的社会和家庭地位逐步提高,生活观念也随之转变,逐步走向城市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加上经济日趋独立,对男性的依赖度大大降低,对家庭子女的付出相应减少,更有甚者置整个家庭于不顾,男方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要求离婚,这与传统离婚案件中的男方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有所不同。

5、被告到庭参审率极低,判决准予离婚率极高。审理的18件公告离婚案件,在法院发出送达离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的公告后,所有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均以下落不明分居已满二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离婚率达100%

数据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但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告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大兴法庭辖区有两个乡镇,8万余人,以上特点仅是辖区内公告离婚案件的反映,不足以概括和反映所有公告离婚案件的特点。但是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年龄呈年轻化趋势、被告参审率低、“外出务工”成为公告离婚案件最主要的原因却是公告离婚案件特别是基层法院公告离婚案件的普遍特征。

三、公告离婚案件剧增的原因

1、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漠导致分手。在“打工潮”的历史背景下,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造成与配偶实际分居。一些人由于意志薄弱,背叛配偶,抛弃家庭,合法配偶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离婚却无法提供确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就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公告离婚。 

2、一时呕气,轻率出走,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有的夫妻因生气而赌气离家出走,长期有家不归,又无法联系,导致双方感情无法弥合,从而导致公告离婚。  

3、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公告离婚。一方当事人(通常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缺乏责任心,或是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想通过正常的离婚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但对方又不同意,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即选择外出打工或者是离家出走,之后便杳无音讯。  

4、婚前同居,未婚先孕,草率结婚导致离婚。现在很多外出打工的青年,来自不同地域,举目无亲,又孤立无援,认识异性不久就未婚同居,甚至造成未婚先孕,于是满足结婚条件的双方不得不结婚。婚姻基础本身不牢固,婚后才发现自己选择的婚姻不适合,往往采取的方式就是不负责任地离家出走,走了以后就不再回去,一方若要离婚,通常情况下就只有采用公告程序。  

主观因素是导致公告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同时社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家庭功能的改变打破了传统的封闭性,高度的社会分工大大降低了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道德谴责、社会舆论降低了对离婚率的影响,日益开放的思想使大家都能正视离婚;离婚手续的简化和放宽,一定程度上导致离婚率增加。此外,男主外,女主内的两性角色定位日渐模糊,女性地位的提高致使夫妻间的争执与冲突更加普遍,无形中增加了离婚的可能性。 

四、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判断,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在公告离婚案件中,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界定,再加上现实中存在的人际关系和其他不正当的利害关系的影响,更加重了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难度。许多夫妻由于婚前接触较少、长期外出务工等因素,平时离多聚少,有时发生争吵而负气出走、下落不明并不一定能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公告送达缺席审判,使法官错过了挽救本有可能和好婚姻的机会,从而弱化了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功能。

    2、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不易处理,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婚姻案件的处理,不仅包括婚姻关系本身,还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诸多法律问题。在缺席审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判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承担方面处于两难境地,对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状况也难以查清。有些法院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仅就是否准予离婚作出判决,而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承担均不作处理从而导致因其他法律关系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而引发当事人的诉累。
    
3、法律文书送而不达,失去公告的实际意义。法律文书通常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网及法院公告栏里刊登或张贴,这种公告方式有一定的局限,广大民众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是很难看到公告信息,从而失去了公告的实际意义。

4、给假借离婚名义规避法律者可乘之机,导致法院工作被动。一些当事人出于逃避计划生育、逃避债务、避免因重婚受惩罚、骗取第二套住房贷款等需要,通过快速离婚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果法官对此类问题的审查流于形式,不求实效,将给这些当事人可乘之机。此种情况极易给法院整体工作带来被动。

五、处理公告离婚案件的对策

1、严格掌握下落不明的标准,谨慎适用公告程序。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数系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还应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通过对村社干部、村民小组长、街坊邻居特别是被告的近亲属了解情况,释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此外要准确把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律规定。谨慎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几份证明就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任何能够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信息都不放过,同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家属、亲戚、朋友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传递。

2、适度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准确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公告离婚案件的原告是直接与法官接触者,原告的称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诉讼主张,承办法官要避免先入为主,一定要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到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组、单位调查了解情况,采取询问被告家庭成员,向基层组织、当事人邻居或知情者调查等多种方法尽量取得被告的联系方式,避免和减少冲动型离婚、草率型离婚、虚假型离婚等现象的发生。

3、明确权责,稳妥处理好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公告离婚案件不能仅就是否准予离婚作出判决,同时还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出现,子女可由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用可待被告出现另行主张。公告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能查清的尽量依职权查清,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如不能查清,告知当事人待对方出现后另行提起诉讼,不能一概以被告未到庭,财产无法查清为由不予处理。 

4、规范公告送达方式,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将公告信息传递到受送达人。公告送达的目的是让受送达人得到被起诉的信息,由于大部分受送达人是外出务工人员,鉴于特殊的环境工作和社会接触面狭窄等原因,使其很难从报刊、网络上得知送达信息。对公告离婚案件进行公告送达时,承办法官还应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尽可能将公告信息传递到受送达人。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减少和避免规避法律的恶意离婚。基层法庭应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恶意型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时要认真细致,避免出现假离婚,导致错案。

6、充分行使释明权,做好善后工作。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公告离婚的法律规定和所适用的程序,在判决宣判时,应告知原告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75日内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罪,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离婚判决生效后,若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重新出现,对判决结果不服或有疑问,法官应向其释明适用公告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的程序,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综上分析,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的解体必然导致完整家庭的破裂,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对于公告离婚案件, 一方面应在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尽量避免因被告缺席审理所带来的弊端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情况发生。同时增强审理中依职权调查的深度和广度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