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永善县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上创新调解管理机制,在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35件案件中,调解23件,当庭兑现21件,调解率达70%,兑现率达91%;在审结的1072件民商事案件中,扣除公告、鉴定、中止类案件,调解撤诉187件,调撤率达72%;诉前调解94件,兑现金额180.9万元,兑现率达98%。永善法院所审结案件,都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书写了光辉的一笔。院长孙馨应《中国法院网》邀请赴北京与网友进行专题交流,向全国网友推介了永善县人民法院的做法。
永善县人民法院在调解的管理和方法上推出了哪些举措呢?永善法院院长孙馨在接受《中国法院网》访谈时说,永善县人民法院抓调解,构建了“三维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三维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什么呢?一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规范诉前调解,将诉前调解纳入岗位目标与诉讼调解进行同步管理,推行业务庭轮流到立案庭“值周”制度。二是推行集中调解机制,对诉讼案件分片区排查,对纠纷高发地派出调解小组深入开展集中调解。三是构建联合调解机制,以法官包片联系村社制度为核心,以“民情联系卡”为纽带,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群众调解的联动大调解体系。通过建立“三维一体”的调解机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这就是永善法院在2012年“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秘诀”。
从永善县人民法院的做法可以看出,永善法院在调解的管理上下了功夫,推出了新举措。如果说调解是“东方经验”,那么,永善法院“三维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就是在“东方经验”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的灵活运用,具体表现为:
一、调解方法的普实性。普实性,即扩大了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而且扩大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的诉讼中使用,而且在立案前也使用;不仅在简易程序中使用,而且在普通程序中使用;不仅在诉讼程序的开庭前使用,而且在判决下达前的每个阶段也使用。
二、调解主体的多元性。即对具调解职能、调解能力的社会组织、机关进行总动员、大联合。具体做法是,由人民法院牵头,把群众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全部联系起来,形成合力,发挥各自优势,对矛盾纠纷进行化解。对群众调解化解不了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化解,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不了的纠纷,由司法行政机关化解,司法行政机关调解不了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化解,等等。多主体的参与和担当、干预,形成了巨大的合力,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即有人进行解决。
三、化解矛盾的主动性。一是调解阵地前移,二是分片包干,三是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永善法院建立的“三维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是“等”当事人找上门来了才去“管”,而是要求自己“主动”去“管”,如主动去排查矛盾纠纷,主动去蹲点化解,主动向群众、向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调解员发送“民情联系卡”,告知联系法官的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等等。这样,不仅给各级调解组织增加了“底气”、“动力”和后盾,而且加大了对矛盾纠纷的预警、管控、化解力度,使矛盾纠纷的化解成为一种必然。
四、化解纠纷的常态性。一是时间常态,二是机会常态,三是空间常态,四是程序完整固定。一旦矛盾纠纷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并直到化解为止,不留后患。
有专家分析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凸现期。鉴于此,中央政法委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列为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随着电站建设和城市开发逐步推进,永善县涉溪洛渡电站库区的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流转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新型纠纷有所增加,因为人民法院在化解这些纠纷的方式方法不能因循守旧,按部就班,要与时俱进,用“新的钥匙”开“新的琐”,用新的方法化解新的矛盾纠纷。
永善法院推行的“三维一体”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既是对调解管理机制的创新,也是对社会矛盾化解手段方式的创新,体现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敢于担当精神。这是一种进取精神,这是一种挑战精神。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道路上,只有具备敢于创新、敢于进取、敢于挑战且善于挑战的精神,才能不断缩小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间的差距,有力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大力提升司法工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