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危机一直困扰人民法院,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挥之不去的雾霾。各级人民法院为提升司法公信度付出了不懈努力和探索,社会各界也纷纷建言献策,提出很多良好对策建议,但收效甚微。形成这种局面的个中的原诿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机制的羁绊,有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识的偏颇,有法官司法能力的差缺,有媒体舆论的不当妙作,凡此种种。笔者认为,最根源的问题还在于司法公开的力度还差强很多。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行公开司法、阳光司法,是促进目标达成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不公开的司法或者暗箱操作的司法,必然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必然使案件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由此动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尚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增强审判的透明度,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尽力提供直接感知司法裁判过程机会和平台,才是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本文试图从司法公开的实践中探求司法公开的形式、渠道、内容,从中找出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从而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一、司法公开的制度依据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的要求。”这即是公开审判制度的思想来源。中国大陆审判公开制度来源于对传统司法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开审判制度。中国大陆《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审判公开的范围、程度、方式。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该条确立了审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例外情形规定了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的例外,即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除此两种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必须公开进行。
(二)从工作程序上落实公开审判机制。为深入推进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分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五年间,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创新、机制不断完善。
二、司法公开的行为现象
司法公信离不开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让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和公正,大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一直不断地探索司法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在严格落实三大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制度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就如何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出了多种措施。主要有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网络、报刊、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或被告人姓名,让社会公众参加庭审旁听,了解、认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
(二)采取巡回审判形式,便利当事人诉讼,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将法庭搬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当事人家中、田间地头,在案发地开庭审判、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同时,通过这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实施庭审直播,扩展公开审判空间。近年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为了扩大审判公开的程度和宣传面,积极开辟网络或电视媒体,选择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采取现场直播或录播方式,对庭审予以公开,让社会公众从具体案例中学法。
(四)实行法院开放日制度,拓展民意沟通的对象和渠道。开展了法律文书上网、设立信访信箱、微博法院、网评法院……一系列网络新技术在司法公开中大显身手。把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立案信访、政务管理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不断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司法公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尽管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实践中做了积极努力和探索实践,但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审判公开仍存质疑,仍然不满意,导致司法的公信力难以提升。个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院自身找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公开司法程度与公众的期望有距离,公开司法的方式还存在不足,司法公开的内容还有深入的必要。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一)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较高期盼与参与监督司法的主动性上存在矛盾。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渠道。所以,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审判抱有极高的期待,容不得半点不公。特别是对法官的廉洁、法官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法官的道德水准要求更高。人民法院开展公开审判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法院、监督法官公正廉洁司法。但从笔者所在法院开展公开审判活动的情况看,社会公众参加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许多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发出了公告,除少数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与案件当事人、被告人有亲戚、朋友、上下级、同事、或其他关系的人来旁听庭审外,几乎没有人来旁听,更不要说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由于,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很少有人旁听,导致法官对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积极性,怠于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或者虽落实但都是敷衍,走过场,走形式,不真正展现审判公开的关键环节--庭审中的认证公开、裁判说理公开。
(二)法官希望公开审判与自身现实能力与水平之间存在矛盾。应当说,除极少数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是希望通过公开审判,展示自己的能力、风采,提升自己在社会公众中的威望,体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但由于现阶段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不高,诉讼能力低下,使社会公众与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一有差距,再加上有的法官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不高,作风存在一些不足,导致法官不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这就使得公开审判制度进入了一个 “想公开而不敢公开,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无形中为司法公开形成障碍。
(三)司法公开的深度与社会公众要求公开的真实愿望存在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六公开规定,其实已基本涵盖了审判执行工作所能公开的全部内容,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是足够深,足够全的。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仍不满意,仍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心存凝虑。根据笔者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要求司法公开的最直接、最真实的愿望是法院公开裁判的过程。换言之,就是要求法院将法官合议评议案件的过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公之于众。但这与法律规定的保密性要求又存在冲突。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这种愿望和要求,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是不难满足的。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要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过程也向社会或当事人公开,在现阶段是很难实现的。这就要求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的素质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制意识,对法律有绝对的信仰和敬畏,对法官要有足够的尊重,不得对法官发表的不利于自身的意见进行报复。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娴熟的适法技能。同时,还要心存良知和自信,保持清正廉洁,办案不偏不倚。
四、推进司法公开相关建议
“司法公开是自信的表现,是光明正大的表现。它让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得到提升,让人民群众离法院更近,对法院更加放心、更加信任。”这就是司法公开的魅力所在,也是司法公开所要达到的目的。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必须着力在以下力方面下功夫。
(一)强化当庭宣判,让公开内容更深入,割断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产生合理怀凝的环节。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裁判,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暗箱操作”的制度缺陷,它不仅能化解当事人心中的误解,而且还能成为历练法官队伍、检验审判工作质量的试金石。正如美国华盛顿高等法院大法官罗伯特·厄特所言“在将司法判决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时,要想把不正确的判决得合理可是非常困难的事。”经由司法公开,法官的活动、良知和素养一目了然,他纵有瞒天过海之术,也很难在实质的公开面前恣意妄为。强化当庭宣判,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只有让每一个案件都落实了当庭裁判,才能降低“暗箱操作”的机率,减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理由,满足他们对司法公开最直接的要求和愿望,真心实意信服、遵从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加强审判公开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作用。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购物、交费、旅游等,上网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的必休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和数据同步载入网络服务器,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
(三)完善司法公开的配套措施。一是对不予以开的案件必须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在这一问题上,应仿效刑法关于定罪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同时,要以严格的程序为保证,从不公开审理理由的认定标准,不公开审理的决定程序到司法公开的监督措施,都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保证不公开事由不被滥用。二是制定合理的司法公开考评机制,从法院对司法公开采取措施,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力度,当事人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入手,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通过此种考评,激励和督促法官自觉把公开审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对司法公开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考核不合格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自行审理。同时,对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审判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公开审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四建立法官心证公开制度。庭审阶段的公开,不仅包括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即所有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公开质证,从而公开确认其为该案证据的诉讼活动,也要将法官从接受案件时起到庭审结束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表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也即心证公开。所谓心证,就对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心证公开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也是作为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应当成为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新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