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当然包括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能依法流转。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下面就以一起永善县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因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为例予以论述。
【案情简介】原告刘明、刘清与被告刘海原是务基乡的农户,因溪洛渡水电站的修建,刘明、刘清、刘海在移民搬迁中均选择了自行安置。2012年4月,被告刘海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溪洛渡村红光一社向该社村民杨明、李友、刘丰转让了承包地151.5?、90.68?、106.89?,并进行了初步平整。2012年,原告刘明、刘清得知被告刘海欲转让该土地,同年
被告则认为,其流转给原告刘明、刘清的土地需其办理的相关手续已齐全,是属于原告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流转手续,请求确认其与二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有效,由二原告给付下欠的土地转让费6.8万元。
经审理查明,
【判决结果】一、原告刘明、刘清与被告刘海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二、由被告刘海返还原告刘明、刘清土地转让费各1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被告刘海与原地承包人杨明、李友、刘丰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中,转让原土地承包人刘丰的承包地106.86?,未经发包方同意,尚未依法取得对刘丰此部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告刘海受让原土地承包人杨明、李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刘海将受让的土地再次转让给二原告的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刘明、刘清要求由被告刘海返还转让费各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刘明、刘清要求由被告刘海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刘明、刘清明知被告刘海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与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存在过错,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