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作为一种文体,应体现一定的风格。我国建安时期文论家曹丕对此有如下论述:“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即不同的文章体裁,应有不同的风格。自然,判决书不是“奏议”,不宜求“雅”,因不是给“皇上”看的,也不是给领导看的,是给当事人和公众看的,应考虑体现“通俗”;判决书也不是“诗赋”,不宜使用“华丽的辞藻”。但判决书有说理,近似曹丕说的“书论”,判决书有记述,近似曹丕说的“铭诔”,所以应考虑体现“宜理”和“尚实”。什么是“宜理”,什么是“尚实”,“宜理”就是“论理”,“尚实”就是“写实”,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要体现“准确、鲜明、朴实、严谨”。所谓“准确”,就是“精准、确切”,即判决书所写的人、地、时、事、物及所叙案件的经过、数字,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等等,都应该是精准的、确切的,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了由衷“信服”,无疑点可指。所谓“鲜明”,就是对诉、辩各方提出的观点、主张,在判决书中都有明确的回应,表明采纳哪些意见,不采纳哪些意见,支持哪些主张,不支持哪些主张,等等。所谓“朴实”,就是所用的词、句朴素,无浮夸,即“朴实无华”。所谓“严谨”,是指判决书结构严密,说理逻辑性强。
判决书之所以要体现这些风格,是由判决书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功能所决定的,也是社会公众对判决书的要求。判决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载体,是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和社会的“说法”,具有执行性、凭据性、权威性,必须做到“准确、鲜明、朴实、严谨”。只有做到记述准确、态度鲜明、语言朴实、逻辑严谨,才能发挥其作为凭据、作为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
现在的判决书,在体现“准确、鲜明、朴实、严谨”上,已有所突出,但未形成一种“风格”,使人读后体会不到多少“准确、鲜明、朴实、严谨”的“味道”,感受不到多少“准确、鲜明、朴实、严谨”的作风和品格。在准确性上,有的判决书“实”而“不准”,未做到“精准”和“确切”。在鲜明性上,对证据的采信,对诉、辩主张的回应,“鲜”而“不明”,在鲜明中表现出含糊。在朴实性上,雅俗相杂,因“雅”而损伤“俗”。在严谨性上,详略不对称,对诉(控)方的主张回应得多,对辩方的观点回应得少,对主要主张回应较详,对次要主张回应较略,有的甚至对次要观点、对次要主张未予回应,应付式色彩较浓。
一种文体,能否形成一种风格,是衡量这种文体是否成熟的标致。而能否形成判决书风格的关键,又决定于判决书的作者,决定于判决书作者的知识修养。我国古代文论家刘勰认为,作为作者影响文章风格的因素,有“才、气、学、习”四个方面,才即“艺术才能”,气即“性格气质”,学即“学识修养”,习即“生活习染”。由因作者在这几个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写出的文章就显现出不同的风格,所谓“文如其人”就是这个道理。法官要使自己写出的判决书显现“准确、鲜明、朴实、严谨”的风格,便需在“才、气、学、习”几个方面提高修养。
怎样才能突出“准确、鲜明、朴实、严谨”风格,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提高判决书写作的“准确”度。提高判决书写作的准确度,主要注意六个方面。一是禁止使用如“大约”、“大概”、“几时许”之类的意思不确定的词;二是慎用“其”字之类的代词,如“其与其兄听到其呼喊”,前一个“其”指谁,后一个“其”指谁,使人分辨不清;三是避免出现多字、漏字、错字、别字,判决书中出现多字、漏字、错字、别字,必然改变意思的准确表达;四是写准数字,数位要齐,数字要准,数字顺序切忌颠倒;五是在适用法律上,应使用法条规定情形与案件情形完全吻合一致的条款,在相似、相近的条款中,选用最符合所办案件情形的条款。
二、提高判决书观点的“鲜明”度。在提高判决书观点的鲜明度上,一是回应要全,凡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均应有回应,不能遗漏,如有遗漏,当事人会认为你“回答不起”,或认为你“办案不公,另有隐情”,影响判决书的“鲜明”性;二是要减少笼统认证,视情况尽力做到一证一认或一组一认,对每个证据或每组证据是否采信,均做到态度鲜明;三是对当事人的每个诉求是否支持,均应有明确的表态,不得遗漏,不得含糊。
三、增加判决书语言文句的“朴实”度。判决书语言文句的“朴实”,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方言土语”,而是经过法官加工提炼过的“书面语言”,是经过通俗化、大众化处理过的“法言法语”。为使当事人读起亲切易懂,在使用语言文字上,一是尽量使用诉、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常用语;二是不用方言土语;三是不用生僻字;四是禁用夸张、拟人、比喻;五是改造专业术语,使法言法语大众化。
四、提高判决书的“严谨”度。目前的一些判决书,由于受大量的“证据罗列”的影响,使其结构显得“松散”,使人读“证据”读得头痛,同时,对应该揭示的一些因果关系又未充分揭示,应讲的道理未讲透讲全,无咄咄逼人之势。提高判决书的严谨度,首先要精简证据罗列,给证据罗列“消肿”,把证据罗列的“肿”一消,可使上、下结构变得紧凑。其次是要突出揭示案件的因果关系,如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诉求与判项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因果关系等。第三要强化说理的针对性、周全性,要紧紧抓住诉、辩双方的分歧点说理,并讲究逻辑上的周密。
“准确”是判决书立足的基础,“鲜明”是判决书锋芒的显现,“朴实”是判决书文辞的本味,严谨是判决书论理的特质。准确用以提高公信,鲜明用以评定是非,朴实用以联通感情,严谨用以辨法析理。确立判决书“准确、鲜明、朴实、严谨”风格,可使判决书在平实中现奇特,在温情中示正义,在叙事中断是非,在评判中扬公正。
改进判决书文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作者的写作态度。古人云,写文章“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这显然夸大了写文章的作用。但以此作为法官写好判决书的警世名言,是有益处的。如法官都把写判决书当作“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来做,就能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文风,使写出的判决书进一步贴近民众,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所处的时代,充分发挥其“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