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溪洛渡水电站下闸蓄水,并将于今年7月实现首台机组发电,标志着该电站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库区移民搬迁维稳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建好一座电站,带动一方经济,改善一片环境,造福一批移民”一直是溪洛渡水电站的开发理念。目前,库区移民已经搬出了自己长期居住的生存环境,即将开始全新的生活,但是还有一些潜在的、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造福一批移民”这一目标的实现。
基层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最前沿的矛盾纠纷解决机构,同时也是处理移民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平台之一。移民搬迁工作一直以“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移民搬迁工作的稳步推进,初级目标即“搬得出”已经顺利实现,正在向“稳得住”过渡。移民搬迁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时,却有部分移民忙于“打官司”,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移民搬迁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基层法庭涉案移民纠纷的特征
1、案件数量直线上升。以大兴法庭为例,截至6月底,大兴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109件,其中涉及移民的案件73件,比重为67%。相比之下,大兴法庭去年办理的移民案件不足10件,所占比例也不到10%。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大兴法庭辖区的大兴镇和码口镇均属移民重镇,辖区移民多、比重大。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随着移民资金的兑现,移民纠纷逐步浮出水面。年前,由于移民款项不确定或未发放,大部分移民还处于“观望”状态。此外,由于移民纠纷的特殊性,主要是因为涉诉标的大、案情相对复杂,大部分移民倾向于到法庭起诉。
2、诉讼标的大。移民补偿款涉及对土地及其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以及综合影响补助等等,通常表现为对移民家庭的所有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在搬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补助费用。因而,移民案件诉讼标的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3、诉讼当事人多为家人、亲属、邻里等关系最为密切的人。在审理的73件移民案件中,多为离婚纠纷、共有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经常被讨论的“外嫁女”回来要求分割移民补偿款的问题”。
4、政策专业性强。移民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溪洛渡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库区和谐稳定、关系到移民基本人权保障,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而移民工作是一种国家行为,代表党和政府的意志,移民政策作为专门解决移民问题的特殊政策,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
5、案件责任大。“安土重迁”是农村传统观念,移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为了电站的建设背井离乡,作出了重大牺牲,心理上的调整需要一个过程,这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审理移民案件时,由于移民的群体性和对自身特殊身份的敏感性,稍在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所以审理移民案件直接关系着辖区和谐稳定,责任重大。
二、处理移民纠纷存在的问题
2013年,移民案件急剧上升,通过对大兴法庭立案处理的73件移民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移民纠纷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在审理移民案件的过程中,鉴于移民群体的特殊性,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应更加注重社会效果,从有利于妥善处理移民纠纷,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移民在金钱面前迷失自我。少部分移民获得巨额补偿款后,加之丧失了原有的生产资料和劳作环境,尚未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整天无所事事,沉醉于“吃喝玩乐”的生活方式中,甚至做出一些对不起配偶及家人的事情,导致移民离婚率上升。在家庭生活中也不例外,在巨额移民补偿款面前,有部分移民“见钱眼开”,不再顾及父母养育之恩和兄妹之情,致使很多家庭遭受到亲情与金钱的较量和考验。
2、移民政策法规滞后案件的处理难度。一方面,移民立法滞后,导致法院审理移民案件时难以找到有针对性的法律作为依据。涉及移民的民商事纠纷虽然具有一般纠纷的特点,但由于涉及移民这一特殊群体,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来确立和规范移民制度。另一方面,部分移民政策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导致法官对移民纠纷处理依据难以把握。移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政策因素。而一旦地方移民政策和移民法规发生冲突时,案件的审理就可能出现两难境地。单纯依照政策审理,既不符合法院依法审判的原则,甚至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后果,激发移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单纯依照法规,则地方政府的移民工作可能难以顺利开展。
三、基层法庭处理移民案件,确保移民稳定的建议及对策
1、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处理移民案件的社会效果意识。针对移民案件的特殊性,基层法庭应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工作方法,确保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对移民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及时执行”,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体恤移民、关心移民,用实际行动支持移民工作的开展。部分移民离开长期居住的生活环境,心里难免有一些失落,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对移民工作的抵制情绪,帮助移民消除不适感,有利于移民纠纷和移民工作的处理和推进。
2、加强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移民纠纷与移民搬迁、移民维稳工作相互影响、相互牵制。基层人民法庭在处理移民案件时既要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保证政令畅通,又要适当矫正不利于移民工作的行政行为。虽然移民政策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能有效填补法律的空隙,当处理移民纠纷所适用的政策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冲突时,仍应遵循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严格依法行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办事,既无法律规定又无政策规定的,以法律精神和政策原理为裁判标准,避免因处理依据不同而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3、强化移民思想疏导,加强移民纠纷调解力度。补偿是对搬迁移民已失物质利益的一种弥补,但是,乡情难舍、故土难离,移民抛家离舍、背井离乡的精神创伤不是用金钱、实物所能挽回和弥补的,因而很有必要加强对移民思想的疏导,避免移民将对故土的留恋转化为对移民工作的抵制。针对溪洛渡库区移民,物质补偿本身具有局限性,存在诱发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基层法庭在处理移民矛盾纠纷时,不仅要充分认识并敢于承认补偿的有限性,而且要通过耐心的说服工作,让移民理解国家补偿的有限性,帮助移民克服“一等(等政策)、二靠(靠救济)、三闹(群体上访)”的依赖思想、惰性思想,增强移民群众接受安置补偿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从根源上减少滋生矛盾纠纷的土壤。同时,如前所述,移民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家庭成员,处理移民纠纷的社会效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家人在审判庭上“认钱不认人”,尽最大可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细胞”。
4、延伸审判职能,增强释疑解惑,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对法律规定、移民政策的理解不透彻是部分移民纠纷诉至法院的原因之一。案件的处理要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移民矛盾纠纷更是如此,加强诉前、诉后的答疑解惑,有助于移民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化解。此外,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关移民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使移民群众增强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了解和认识,明确自己的权益范围。另一方面,使移民群众增强对法律、法院的了解和认识,一旦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明白需要从哪些方面作准备,以增强自身的诉讼意识和能力。
移民工作和移民纠纷的处理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基层法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是否促进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移民工作的顺利推进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尽力将移民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为溪洛渡电站的如期竣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