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永善法院法官在去年“庭审评查”、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很多法官在庭审中注重对诉、辩双方陈述的“无争议事实”的归纳。这种在庭审中注重对“无争议事实归纳”的庭审,旁听之后,与不归纳无争议事实的庭审相比,感到这样的庭审非常清晰,特别明快,觉得有“归纳无争议事实”程序的庭审,既尊重了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固定了庭审的阶段性成果;既体现了法官的中立、民主态度,又缩小了下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范围,给人以“审清楚了”之感。而对诉、辩双方陈述的“无争议事实”未予归纳的庭审,则给人留下调查结果“下落不明”、听后宣布的“悬念”。在“法庭调查”阶段是否对双方“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从庭审习惯上说,属“怎么审”的问题,一般由法官自己决定,是别人“可管可不管”的事情。但以“公开、公正、效率、民主”的要求来审视,却觉得应该予以总结。
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归纳诉、辩双方陈述内容的习惯做法是,先由诉方宣读诉状,之后由辩方针对诉方陈述的事实、请求进行答辩,然后由法官归纳诉、辩的争议焦点。法官在听了诉、辩内容之后,所要做的工作是“归纳争议焦点”,一般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未予过问,而且,以后的举证、质证、辩论,几乎都围绕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而对双方陈述中出现的“无争议事实”,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则在当庭宣判时的“经审理查明”中将法官认定的事实公开;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则要在“择期宣判”时的判决书的“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中才对予以宣布,才能使人见到。这在客观上就影响了庭审对认定事实的“公开透明”,有损诉、辩双方对“庭审”的“公信”。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对案件事实的争议,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对全部事实发生争议,即诉方陈述的内容,辩方全部不予认可;二、对部分事实发生争议,即在诉方陈述的全部内容中,辩方只认可部分事实,不认可全部事实;三、对全部事实无争议,即诉方陈述的事实,辩方全部予以认可。而在庭审实践中,诉方陈述的事实,辩方全部认可和全部不予认可的情况,比例较小,多数案件表现为诉方主张的事实,辩方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无论哪种情形的案件,法官在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象归纳“争议焦点”一样作出归纳,都是必要的。实践证明,法官在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作出归纳,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可以划定“有争议事实”与“无争议事实”的范围,统一诉、辩双方对“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的认识和看法,避免“无争议事实”又进入下一步的陈述、辩论之中。
二、可以明确下步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重点和一般性节点。下步法庭调查的重点,将围绕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而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只作一般性调查。
三、可体现法官在“法庭调查”中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中立的立场观点。法官在庭审中及时归纳“无争议事实”,表明法官对法庭调查的态度是客观的、公正的,是公开透明的,是中立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
四、可提高庭审效率。一是可以避免出现与案件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陈述、举证、质证或重复调查;二是可以逐步缩小争议范围,缩短法庭调查时间。
五、可为法官最后确认案件事实、确定是非责任奠定一定的事实基础。事实是确定诉、辩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基础,部分案件事实的确认是案件全部事实的确认的基础。在法庭调查中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将为最终确认案件全部事实、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自然,在我国的诉讼法中,以致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的规定,但应该看到,法官在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对体现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体现“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丰富发展审判方式的重要作用。首先,法官在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是实现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1]所谓“查明事实”,就是查明“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而“无争议的事实”是哪些,只有通过法官归纳并经诉、辩双方认可后才能称得上“查明”,才能实现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查明事实”的任务,否则,“无争议事实”是隐蔽的、含糊的。
其次,法官在庭审中“归纳无争议事实”,是增强“庭审透明度”的有效方式。法官在庭审中归纳“无争议事实”,可使诉、辩双方当庭明确法官是怎么确定“无争议事实”的,确定了哪些事实,确定的这些事实是否客观公正,自己是否同意,等等,可及时对法官归纳“无争议事实”的正确性作出反映,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增加诉、辩双方与法官的互动交流。
第三、法官在庭审中“归纳无争议事实”,可及时实现诉、辩双方了解法官对自己诉、辩内容所持观点的渴望,提高司法公信。“公信”是以“公知”为基础的,没有对法官态度的“知”,就没有对法官的“信”。法官在庭审中“归纳无争议事实”,一方面可使诉、辩双方了解掌握法官的态度、观点,同时,法官将自己认为属“无争议事实”的内容归纳并告知双方后,如果归纳得好,就会得到诉、辩双方的认同,如果归纳得不好,就会得到双方的补正,增强双方的信任,从而,提高诉、辩双方对庭审的公信度。
第四、可丰富发展庭审方式。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听取诉、辩双方的陈述后,如果一味的只“归纳争议焦点”,就显得方式单一,不能满足“查明事实”的要求。在法庭调查阶段增加法官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后,可以弥补只“归纳争议焦点”的不足,使“争议焦点”与“无争议事实”同时变得清楚明白,使法庭调查的方式变得更丰富、更严谨、更完整,更有利于完成实现“查明事实”的任务。
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的同时,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只是调整了法官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的习惯顺序和公开方式,变法官单方的归纳为审、诉、辩三方认同的归纳,变法官的“自由心证、内心确认”的归纳为向诉、辩双方表达的归纳。正是这一改变,提高了庭审效率,增加了庭审透明度,提升了庭审公信度,为庭审增加了光彩。当然,要在庭审中做到“归纳无争议事实”,会增加法官主持庭审的难度,法官在庭审中,至少需要及时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在法庭调查阶段增加“归纳无争议事实”思维。法官在庭审中,在倾听诉、辩双方陈述、归纳争议焦点的同时,要多一种对“无争议事实”的思维和判断。二、要安排宣告“无争议事实”的程序。三、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并在头脑中对“无争议事实”作出归纳之后,要告知诉、辩双方自己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内容,要作出“告知”。但法官在庭审中,为满足庭审公开、公正、透明、民主的要求,已成为“势在必行”。
法官在庭审中注重对“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将提高庭审效率,增加庭审的透明度,丰富庭审方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同时,也将促进法官提高庭审能力,满足当事人对法官“审得清、查得明”,满足群众听得明白的需要,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