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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谩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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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刚  发布时间:2014-02-10 14:47:11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怎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司法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绝不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干涉个案的审判,重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感。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是司法机关要把“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司法个案和工作环节。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和方式。阳光是天下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最好的催化剂老百姓最痛恨的是行使公权力时,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因此,必须实实在在推进司法公开,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个人的私心私利就会受到约束。

应当肯定地讲,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努力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都在想方设法、创新举措、丰富载体,将能公开的都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

从有关报道发现永善法院近年来在司法公开方面举措频出,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该院设立业绩公示栏按季度上墙公布每位法官工作业绩;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完善法院门户网站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发布法院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让社会公众零距离认知、了解、监督法院、法官;深入开展了“阳光司法工程”巡回开庭使审判更加公开、透明,全方位、多渠道公开了法院的工作。这些举措,让老百姓对司法过程看得见了,也就消除了疑虑与不满,极大地推进了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增强。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不是一蹴而就这么简单,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公开也与之同伴同行。当前,法院的司法公开在公开方式、内容、环节、深度、广度上,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上级法院的要求还有差距,还有潜力可挖掘。如:法律文书上网,有的法院就还存在选择性公开,或者将“装饰”过的文书进行公开。这就与上级法院要求和群众的期望是背离的。这方面,永善法院做得很好的,2013年该院已上网发布裁判文书33份。2014年伊始即已出台相关制度,严格要求法官将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对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又如省法院在2012年、2013年统一部署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公开形式,对普法和教育群众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有的法院、法官怕麻烦,有的法官庭审水平不高,怕出丑,所以存在走过场、开展少等现象,没有充分发挥好这个平台的效用。

司法公开在路上。只有开始、没有结尾。要用老百姓听得清、看得懂,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尊重法律,理解法院工作,才能树立司法权威,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着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还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拓展公开的领域,加大公开力度。第一,阳光司法活动、巡回办案、流动法庭要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增强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第二,各级人民法要实实在在、不折不扣地执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全面、真实地落实法律文书上网,真正达到倒逼法官素质和案件质量提高的作用。但要注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泄漏后被不法分子利用。第三,要持久、广泛地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给代表、委员和群众提供“零距离” 接触法官,了解法院各项工作情况,切身感受司法的公开与公正的机会。

二是要加强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理论修为和审判技能,增强敢于公开的勇气和自信。俗话说:“艺高人胆大”。只要我们的法官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审判技能。就能把案件办好,就不怕别人挑刺、“拍砖”。

三是法院和社会各界要共同营造司法公开的良好氛围。首先,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其次,媒体也要善待法院公开行为和事项。应正确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监督和批评。不要以“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去猜测、指责个别案件中出现的暇疵。甚至打着监督的旗号,恶意炒作,向法院和法官施压,干涉司法个案审判,打击法院实施司法公开的积极性,防碍司法公正。

把司法权力晒到阳光下,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每一个案子都体现公平正义,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热切期盼。愿人民法院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切实担负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