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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例分析激情犯罪的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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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天华  发布时间:2014-05-14 09:00: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79零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蒋某在务基镇某村一朋友家饮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李某在农贸市场旁与蒋某、蒋某之子发生抓扯,蒋某打了李某两耳光。当蒋某叫其子离去时,李某便捡起一块砖头向蒋某打去,将蒋某的头后部打伤。经鉴定,蒋某此次头部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蒋某对李某将其致伤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属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期间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一、本案犯罪属于激情犯罪

引起本案发生的事实简单明了,李某与蒋某饮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再次相遇时发生抓扯,李某被蒋某打了两耳光后,用砖头砸伤蒋某,造成严重后果。此类犯罪属于“激情犯罪”,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本案李某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在被蒋某打了两耳光后,精神受到刺激,有严重的挫折情绪,犯罪人李某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结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暴发出攻击蒋某的行为。与蓄谋已久的预谋伤人相比,李某激情伤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

二、对激情犯罪的量刑考虑因素

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考虑了这种因素,法官量刑时从行为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去考量,将“激情犯罪”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因素。法院审理本案时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对李某作出罪责刑均衡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被害人蒋某有过错,被害人蒋某有过分的动作挑衅,打了李某两耳光,超越了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激怒了李某,导致其行为失控。李某在被蒋某打耳光后,基于愤怒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属于激情犯罪行为,应酌情从宽处罚。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方面考察本案裁判,均是适当的,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