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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返还 副院长驻庭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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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宇  发布时间:2014-09-26 11:41:04 打印 字号: | |

擅自领取集体补偿款项 “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惹纠纷。924日,永善县桧溪镇桧溪村二社40余户村民,聚集到桧溪法庭,请求给予帮助追回三村民谢某、韩某、温某擅自领取取桧溪村二社集体土地补偿款43069.32元。永善法院副院长谢玉驻庭汇同桧溪党委政府迅速回应,及时化解了此集体访案件。

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三村民分别获得永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取得桧溪二社头道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227,桧溪村二社召开村民会议,明确今后该庄土地征用补偿费按分地时的人口数均分。2010年该庄土地被修建南佛路所征用,并按《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绥江南岸至永善佛滩南佛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将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登记在三村民户上。2012年土地补偿款发放后,三村民至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桧溪村二社集体进行分配,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才有了本文开始的那一幕。

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这一纠纷,在做好来诉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后,驻庭的谢副院长决定借此契机,安排法庭通知三村民到庭组织调解,并要求桧溪二社选出5名村民代表参加调解。法官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析之以法,反复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耐心细致讲解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以及三村民应履行的义务。经反复耐心的析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于三日内由三村民分别返还桧溪二社其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共计43069.32元。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