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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困难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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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远辉  发布时间:2014-11-20 17:05:47 打印 字号: | |

20128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11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首次在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予以规定和阐述。小额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自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520日出台关于《适用小额诉讼受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工作,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

一、法院方面的原因。1、因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法院担心当事人上访、缠访或永无止境的申诉,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因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没有合议和上诉的内部纠错渠道,面对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主审法官的心里压力增大,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3、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往往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是否适用,导致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人员不易掌握。4、各个法院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的部门不统一,多数是民庭的法官兼着办,未设立单独的小额诉讼庭。故对小额诉讼的办理不专业,也没有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导致小额诉讼的发展滞后。

二、当事人方面。1群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不够,不相信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公平公正,导致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在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往往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2被告不配合,送达难。有的被告外出打工,工作原因,离不开身,无法回来应诉;有的被告去远了,回来的花费较大;有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对立情绪,采取逃避的方式,不愿回来应诉。3、因为没有上诉权利,恐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失去了救济的途径,故当事人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特别是被告一方。还出现过开了庭后,书面申请将该案转为简易程序的情况。

三、案件的处理方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通常是调撤的多,判决的少,一审终审制没有实际意义。对可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法官的操作是往往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或者纠纷得到有效处理后,就引导原告撤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该案。否则,就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做出判决,给当事人保留上诉救济的途径。

四、法律的规定方面。1、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笼统,民事诉讼法只具体规定了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只规定指导性原则,其他参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具体运用程序空白,操作性不强,法官适用能力欠缺,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体现不出来。由于具体适用程序规定简陋,可操作性差,法官难以把握,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只起压缩审限的作用,没有显示出更简易、更灵活的特点。2、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没有规定审理期限,全国各地法院的规定不统一,多数为一个月(有的为30天)或20天。给法官的感受就是办案期限紧而也,没有其他多的感受。若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不出更简易、更灵活的特点,还不如抛弃,毕竟小额诉讼是为了解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且争议金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才适用,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比如仲裁,基层组织调解等方法。如果是存在较大争议的纠纷,也不能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故小额诉讼程序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制度完善,以便发挥出应有的纠纷处理价值。

对小额诉讼的对策及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适用小额诉讼受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六种具体案件类型和一个兜底条款,意思是相反的情况就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形式上看符合意见规定,但具体的案件又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例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需要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变更诉讼请求后已超过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的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故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除了列明可适用的范围外,还应列明不能适用的类型。因小额诉讼程序是在简易程序中的简单案件才适用,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是实行小额诉讼的办案法官专业化,法院可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选择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的优秀法官担任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审法官,专门负责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与立案庭、民庭分开,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并由小额诉讼法庭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能适用的,由法官释明后即转为普通程序,转交民庭办理。加强对小额诉讼法官的业务培训,强化小额法官责任意识,确保能够适应小额诉讼的需要,提高主审法官调解工作和群众工作能力,将小额诉讼程序高质高效地落到实处。

三是支持当事人诉讼,立案时认真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及时提交必要证据,提高一庭结案率。强化庭审功能,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是实行诉讼费免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多数法院,在立案时,当事人需要到银行交纳诉讼费用,使当事人在立案时要在法院与银行之间来回跑,标的额小的纠纷,诉讼费用并不多,但诉讼费的交纳方式确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论标的额多大,可实行一律免交诉讼费用。从而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五是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同时限制恶意诉讼。办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法官也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但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只有在裁判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再审或向检院申请抗诉。经过再审,确定申诉人的申诉无理由而作出驳回裁定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再审。而且只能在合理期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再审。

六是进一步宣传小额诉讼程序,通过案例展示、巡回审理等形式进行宣传,让群众知晓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及相关规定,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简便、高效的特点,提高群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同感。也让当事人在广泛了解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低成本优点,以便让当事人接受和信赖小额诉讼程序,自觉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化解简单的小额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有多样优势,不仅可以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推动普通程序的公正,实现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