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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4 10:20:39 打印 字号: | |

      

执行立案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22条的规定: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义务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时,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风险
    1
、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您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
、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您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您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您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四、委托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不在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您可以选择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您需要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您成本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五、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您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您承担。

 

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255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101条的规定:
    97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01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悬赏公告


    
悬赏执行公告,是指被执行人长期躲债、赖债,居无定所,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下落,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媒介登载公告,物质奖励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从而达到执行目的的一种方法。实施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
   
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无线索;
   
③申请执行人愿预付公告费并愿支付赏金的。

 

中止、本次终结、暂缓、结案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8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
)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
)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108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永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