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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法治”的无缝焊接
——谈谈“阳光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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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15-11-06 15:02:06 打印 字号: | |

近来,永善法院为充分发挥审判案件的法理作用,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先后组织案件到永善县团结中学、团结双河村、莲峰镇文潭村开展“阳光司法”,将审判案件与“社会治理”紧密联系、无缝焊接,显现出突出的“治理”功能。“阳光司法”使侵权人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在公众面前得到法院保护,可谓“让无理者把官司输得明明白白,让有理者把官司赢得堂堂正正”。“阳光司法”还使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学生等,受到深刻而生动的法治教育,收到“审理一个案件,宣传一个法律,教育一遍群众”的效果。“阳光司法”不愧为人民法院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不愧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提高社会各界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公正透明的良好的司法形式”。

“阳光司法”是“公开审判”的“升级版”,是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公开”的改进和发展,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阳光司法”把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上来,其对“社会管理”产生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治标功能。“阳光司法”通过组织案件到广场、学校、村社、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庭公开审理,直接而具体地确定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体现“法贵必行”。对刑事犯罪案件视情节,依法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刑罚;对民事案件,视双方的过错情况,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使违法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

二、治本功能。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确认,分析事实,阐释法律,讲明法理,查找犯罪、侵权行为产生的根源,使当事人从中吸取教训,从思想上悔过、认错,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行为,产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治本”效果。

三、引导功能。

(一)引导社会学法。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原因,通常与其“不学法、不懂法”有直接联系。“阳光司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公开审判,使公民、法人认识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引导社会学法。一是引导当事人学法。很多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不学法的结果。“阳光司法”可启发当事人学习国家法律。二是引导社会公众学法。参加“阳光司法”的群众,可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犯罪原因中吸取教训,认识不知法、不懂法的危害和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学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引导社会用法。用法是一门学问,有特有的方法。“阳光司法”以鲜活、生动的事实告诉社会公众“怎样理解法律规定,怎样理解案件事实”,“怎样把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连接,用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连接要满足哪些条件”,“怎样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怎样按照法律规定做事,”等等。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运用法律进行直接引导,产生立竿见影效果。

四、警示功能。“阳光司法”可对未曾经历案件事实的人提出以下警告:

(一)违法犯罪的事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做合法的事情,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做;

(三)已经决定要做的事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就要收手;如果所做的事合法,但使用的方法不对,就要立即改变做事的方法,依法、依约定办事;

(四)做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震慑功能。对已经实施或正准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准备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人,通过“阳光司法”,公开惩治犯罪,公开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会对其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一)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可促使其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对正在服刑的人,可以促使其认罪服罚、接受改造,接受监管,悔过自新。

(三)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可以使之害怕,取消犯意,停止犯罪。

六、教育功能。“阳光司法”可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明白许多法律规定和法律道理,如明白什么是犯罪,什么是侵权,犯了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侵了权要承担哪些侵权责任,等等。

审判是“法治”的司法手段。“阳光司法”使“审判”的社会管理功能如虎添翼,效率倍增、作用扩大。正是这样,使人民法院的“阳光司法”开展到哪里,就倍受公众欢迎。“阳光司法”使司法的“阳光”普照社会,使社会更加关注司法、关注法治、崇尚法治、遵守法治。

 

责任编辑: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