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调研
公民非法强制扣留他人财物需担责
——龙某诉孟某、凌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分享到:
作者:胡潇  发布时间:2016-01-20 10:10: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51023原告龙某与其他人在永善县务基镇捏池村孟家弯社的一座荒山上发现了一窝蜜蜂,当原告龙某等人正准备将蜜蜂弄回家时,被告孟某一家赶到并提出该蜜蜂是他家喂养的,要求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孟某、凌某原告龙某的“劲隆牌云CGF964号二轮摩托车扣留,原告龙某也不顾摩托车被扣留强行将蜜蜂窝及蜂蜜带走。后经村及镇公安派出所调解解决未果,原告龙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孟某、凌某返还被扣留的摩托车。(另外,孟某以“要求龙某返还其喂养的蜜蜂一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龙某认为:他在孟家湾社的荒山上发现的蜜蜂为驻扎在山坳里无人喂养的野蜂,不是被告家喂养的蜜蜂,二被告无理由要求返还,二被告扣留他的摩托车是非法侵害他人权利,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其摩托车被扣留的经济损失1100元。

被告龙某、凌某则认为:原告龙某拿去的蜜蜂是他家先发现并喂养的。他家发现原告龙某等人在整蜜蜂时前去制止,但是龙某等人不听,仍强行将蜜蜂拿走,他家便扣留了原告龙某的摩托车。如果原告龙某将他家的蜜蜂及蜂糖归还,他家便归还原告龙某的摩托车。

【争议焦点】被告孟某、凌某是否应当归还原告龙某的摩托车?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孟某、凌某返还原告龙某所有的“劲隆”牌云CGF964号二轮摩托车一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之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孟某、凌某与原告龙某为蜜蜂的归属产生纠纷,双方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孟某、凌某非法扣留原告龙某的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龙某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附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龙某要求被告孟某、凌某赔偿其摩托车被扣留的经济损失1100元,因原告龙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产生了该损失,故原告龙某对自己的该项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