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实用法规
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分享到:
作者:李泽贵  发布时间:2021-07-27 08:45:0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现代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家庭轿车的普及,随处可见飞速奔驰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但有个别机动车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未按时续保,导致在未续保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给事故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体现了交强险系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投保义务人或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以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同时体现了对未购买交强险对投保义务人或实际侵权人的惩戒,告诫所有人只要是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就必须购买交强险。不能因为省购买保险的小钱,导致付出更多的赔偿。


 
责任编辑:李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