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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祥诉周再勇、李彦良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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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9 11:40: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再勇、李彦良: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仁祥诉你二人及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秦民、陈廷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二人取得联系,不能送送相关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