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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宗桂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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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6 15:38:0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宗桂:

本院受理张廷凯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