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杰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波诉你及被告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云0625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由被告宋杰平偿还原告韩波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驳回原告韩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杰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