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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宋杰平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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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7 10:53:1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宋杰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波诉你及被告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云0625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由被告宋杰平偿还原告韩波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驳回原告韩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杰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李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