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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牟万里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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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30 09:19: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牟万里:

本院受理原告周时彬诉你及王剑、云南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善县人民法院

○二三十

 

 

 

 


 
责任编辑:李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