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栏
向李欣玲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7-27 14:30: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李欣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路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0625民初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陈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