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欣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路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625民初9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