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吴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淑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625民初2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淑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淑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