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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法院依法维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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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吉星  发布时间:2023-06-25 16:49: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善法院在受理陈某诉某县不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案中,在查明案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分析,充分阐明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能否被法律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后,作出一份让当事人能够看懂并且接受的文书,法官应尽可能让当事人胜的明白,败的清楚,最终实现胜败皆服的结局。

原告陈某认为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将案涉林地登记给本案第三人侵犯了原告陈某的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主动注销登记行为。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自然资源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经法院释明,原告陈某将被告变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审理查明,该案属于被告在工作中发现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自行纠错。本案中,案涉林地在2010年确权时,由于林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误将莫家梁子社的“喇叭坪”447.9亩林地划入陆家湾的“石梁子”林地。导致原告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陆家湾社与第三人所在的集经济组织莫家梁子社因案涉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经相关部门组织核查,原告及第三人均已确认案涉争议林地属于第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莫家梁子社所有。因原登记机关将本属第三人的案涉林地登记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陆家湾社12户农户名下,并颁发权属证书,致使登记内容与争议林地实际权属性质不符,确属登记错误。被告依据林业部门和镇组织陆家湾社与莫家梁子社农户核查解决的情况,注销原告石梁子面积为37.33亩的林权登记,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注销登记前,已告知了原告登记事项存在错误的情况,并要求原告退回已颁发的林权证予以更正,且原告已交回了林权证。被告已履行了更正的法定程序,故其采取自行纠错方式注销原告的林权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总之,被告对原告案涉林地予以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认为被告的注销登记行为侵犯了其林地所有权的主张,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在听取了法官的充分释明后,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实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黄钰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