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考察湖州市安吉县时首次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今年6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既具有独特性和鲜明的辨识度,也充分体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作为集中管辖盐津县、绥江县、永善县、水富市三县一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永善法院始终推动环资类案件审理严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时值首个“全国生态日”,永善法院通过回顾今年结案的3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助力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未批先占?土地用途绝不能擅自更改!
案例一:卢某某、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永善县芸渡桥基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渡桥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成立,2019年4月4日法人变更为卢某某,2020年10月15日,云渡桥公司在务基镇锦屏村马家湾取得矿权,后租用李某等几户人家的耕地和山林,将机械设备搬迁至马家湾采石场安装采石。2021年10月19日,云渡桥公司向永善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林地许可,但却是一边开采砂石,一边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地许可。2022年6月20日,永善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发现云渡桥公司存在未批先占、超范围使用林地等问题,遂不予行政许可,并将案件调查后移交永善县公安局。经永善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公司未批先占的行为,造成了林地面积2.1718公顷被破坏。
因云渡桥公司、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经永善法院审理,被告单位云渡桥公司、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单位云渡桥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某作为云渡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决:
一、被告单位永善县芸渡桥基鼎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寄语:公民与法人行使权利必须要牢固树立边界意识,依良法而为、依规则行事,绝不能想当然、肆意而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是抓生产、促经营的底线要求之一,也是法治红线,一旦逾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机捕猎?危害珍贵野生动物必重罚!
案例二:高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冬,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用微信交易方式花了1200元钱购买了8个弹簧套。2022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到水富市太平镇小地名叫“岩腔背”的山林中安放弹簧套,几天后去查看,发现其中的一个弹簧套上套着一头野生动物疑似黑熊,高某某将黑熊背回家中废弃的养鸡房内进行肢解,将未腐烂的黑熊肉及其中一只熊腿放在冰箱中备食。后高某某将黑熊腿送给绥江县的陈某某,陈某某又将黑熊腿放在同组居住的施某某家的冰箱内存放。2022年10月24日,绥江县公安局新滩派出所在施某某家检查发现该黑熊腿,经调查得知该黑熊腿系从高某某处获得。同年11月8日,水富市公安局民警在高某某家冰箱中查获未吃完的黑熊肉1440克。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拥有的黑熊腿和高某某拥有的黑熊肉来自同一个体,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
因高某某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水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永善法院审理,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作案工具捕兽夹2个、弹簧套5套、砍刀1把,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高某某赔偿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善县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0000元。
法官寄语:莫贪口舌之欲,勿存侥幸之心。本案中,无论高某某购买使用弹簧套的目的是捕猎何种野生动物,其最终造成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保护珍贵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切不可以身试法。
持证伐木,绝不能超越许可权限乱伐!
案例三:罗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罗某某听说团结村有林木出售,遂与李显友、杨光书、黄定金等七户签订购买木材协议并支付订金,双方约定由罗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7月,7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完毕,合计批准采伐蓄积17.07立方米。2023年1月18日,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某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权限滥伐林木,2月1日,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调查报告,被告人罗某某滥砍滥伐林木总株数923株,滥砍滥伐林木总蓄积239.7立方米,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绥江县公安局。5月22日,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罗某某滥砍滥伐林木恢复造林修复方案》,根据造林密度造林共需方竹2499株,投资概算为42212.3元。
因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被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永善法院审理,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二台,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罗某某按照绥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罗某某滥5砍滥伐林木恢复造林修复方案》实施方竹造林。
法官寄语: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不仅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会视情况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制度机制,判决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以劳务代偿,修复生态环境。采伐林木必须严格依照许可内容进行,切莫为一己私利,玩火自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下步工作中,永善法院将继续从严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加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惩处力度,立足办案小切口、拓展普法大视角,用更严密周到的司法服务擦亮生态底色、书写绿色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