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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让分手不再那么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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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翠  发布时间:2023-09-20 11:09: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善法院大兴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此案从收案到实质化解用时不到三天,在保证调解效果的前提下,极大地缩短了解纷时间,用司法效率为两个家庭的矛盾画上了“句号”。

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于2022年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在双方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确定婚约关系,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发节日红包、“零花钱”。2023年3月,被告及家人到原告家“过门”,原告给被告及其相关亲属红包6500元,并赠与原告手机和平板电脑。2023年5月,原被告闹掰,被告提出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财无果,遂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材料后,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得到双方同意后随即组织到法庭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倾听诉求,归纳矛盾争议点,从情理、法理角度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减少对立情绪。经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返还6700元礼金及平板电脑,并签署调解协议,婚约财产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婚约期间,双方的财务往来往往带有赠与性质,一般不予返还。如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转账,购买衣服、吃饭或特殊节日给付财务、特殊金额的转账,应推定为双方表达情意的赠与行为,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但婚约又带有合同性质,订立婚约的目的是办理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若未办理登记结婚,则婚约的目的就没有实现,所以接受婚约财产一方有义务适当返还,适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黄钰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