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下,不领证就按乡风乡诉举行婚礼同居生子的人不在少数,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后分道扬镳,同居期间生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办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让我们以案为例告诉大家。
基本案情
原告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19年7月生育一子,于年底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感情破裂,王某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双方分开近三年,王某已与其他男子一起生活并怀有身孕。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孩子抚养问题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岁,共计17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官某与被告王某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官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其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关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离家出走时孩子才一岁左右,系原告官某独自抚养至今,且被告已怀有身孕,故孩子继续由原告官某抚养对其成长更有利。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调解的情况以及考虑到现被告王某已和他人生活并怀有身孕,频繁支付抚养费次数容易引发新的矛盾,故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王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由被告王某于2024年12月30日前按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5万元。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青年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妥善的处理家庭矛盾,维系好亲子关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