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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意搭载出事故,责任应该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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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旭  发布时间:2024-03-25 11:38:23 打印 字号: | |

好人好事干,好心落了难,

载人骨头折,对方带伤残;

朋友法院告,索赔几万元;

驾车不谨慎,担责要赔钱。

生活中,驾驶机动车辆时顺路捎带亲朋好友一截的情形比比皆是,乐于助人、好心搭载本是一件美事善事,但由此而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因为好意搭载发生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担呢?近日,永善法院桧溪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好意搭载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让我们用一起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2日,谢某和施某相约次日到团结乡花石村上厂竹山打竹笋,4月13日凌晨5点20分,谢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施某到花石村上厂一陡坡处,因谢某未注意施某尚未安全完成下车动作便骑车离去,随后不久谢某便接到施某的电话说自己下车时摔伤了,谢某遂及时返回将施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施某腰椎骨折。因私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同年12月20日,施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赔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4万元。

倾力调解,让好心人“不寒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翻阅案件后发现,此案事实清楚,争议内容明确,且双方当事人系好朋友关系,具备调解基础,遂及时将案件委派至团结社区,发挥“1+1>2”的协同效应,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随后采用“背对背说理,面对面调解”的方式,一方面从法理入手劝诫谢某要“认栽”,未尽到谨慎义务的驾驶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引导施某不能一味“以怨报善”,适度让步,不能让好心人“寒心”。

最终,施某让步,谢某“认栽”,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谢某当场支付赔偿金7800元,一场健康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做到了案结人和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俩。本案中,谢某某无偿搭载施某某,双方之间不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好意同乘的性质,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谢某某作为驾驶人这一特定主体,应承担谨慎驾驶、保证乘车人安全的法定义务,如果因过错、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周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