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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富一女子捕捉“癞蛤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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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显灿  发布时间:2024-05-06 11:1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服从判决。

简要案情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平时驾车四处卖菜的便利,在水富市两碗镇公路沿途徒手猎捕野生中华蟾蜍20余天,经清查,共猎捕696只。其间,王某还徒手猎捕王锦蛇一条、乌梢蛇两条。2023年6月末,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6月21日,经鉴定,案涉中华蟾蜍、乌梢蛇、王锦蛇均为具有国家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7万余元。永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蟾蜍即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癞疙宝”“癞蛤蟆”,属于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是生物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款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生态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但要面临刑法处罚,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乱捕野生动物,切莫因贪图一时小利触犯法律,同时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周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