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执行人:
你作为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和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不得向执行人员提供虚假情况。
三、不得有超出基本生活水平的高消费行为。
四、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自己财产和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及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五、不得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六、不得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和法律文书。
七、不得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八、不得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做伪证。
九、不得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
十、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象。
十一、不得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和打击报复。
十二、不得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政件。
对你或其他人有上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制裁。
同时告知你,我们是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因此奉劝你一定慎重对待,自觉履行、切勿逃避执行。我们欢迎你的监督,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你可举报,但对诬告陷害者坚决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