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是指申请执行人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第三条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是指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
第四条 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执行线索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在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第五条 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申报下列财产:
1.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
2. 预期可得收益;
3. 交通运输工具;
4.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经营权证等;
5. 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6. 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7.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第六条 财产申报人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承办人应在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确有困难,可在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
第八条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加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财产明显不足的,应在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及财务账册等资料。
第十条 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经济状况改善后取得了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在取得财产后5日内向法院作后续申报。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回申报财产表的,视为被执行人拒绝财产申报。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财产申报期限内,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或者不作后续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财产申报表应由本人如实填写,签名并捺印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