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程序,认真解决群众打官司遇到的困难。
第二条 在立案大厅公示诉讼费收费标准,公示执行、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风险提示,便利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条 除下列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四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本院公告栏公告开庭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六条 选择适当时间在本院公告栏,张贴部分典型判决书,公开裁判理由,提高说理水平,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第七条 印制案件评查指南,公开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为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提供具体依据。
第八条 公开执行工作。包括立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做出的决定、裁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