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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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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7 17:31:3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人民法庭到所辖乡(镇)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案,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应有相关材料报研究室,每少一次扣经费500元。

  第二条 人民法庭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2件;法院主审法官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1件(案发地指行政村)。未完成的扣庭领导或主审法官工资200元。

  第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应该做到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第四条 到所辖乡(镇)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理、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次数最多的人民法庭,年终发给奖金1000元,第二名发给奖金500元。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