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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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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17 17:32: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条 鼓励庭前调解。立案庭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主持调解。

  第三条 强化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立案庭完成一件庭前调解的案件(要有诉讼费收据,案件卷宗要齐全)每件奖励40元,不含撤诉案件。

  第五条 承办人审理民商案件调撤率达到63%的,奖励300元,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奖励50元。

  第六条 承办人所审结的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庭兑现率达到15%的奖励100元,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50元。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