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庭认证,是我国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当庭认证审判方式的出现,不仅促进了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且对审判方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经验和做法。《论当庭认证》通过对当庭 认证性质特点、当庭认证与法律原则、当庭认证积极意义、当庭认证的存在问题及完善意见的论述,揭示了当庭认证的特点规律、当庭认证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当庭认证的积极作用,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在适用当庭认证中的存在问题,提出了对当庭认证的完善意见。
文章紧密联系实际,分析具体,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对正确认识当庭认证的性质特点、意义作用,研究审判方式改革的整体模式和价值取向,以致立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庭认证,是我国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的出现,为法院怎么审、怎么判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当庭认证的出现,不仅推动了审判实践的发展,使庭审变得扣人心弦和活跃,而且为审判经验的总结和丰富,提供了很好的事实材料。由于当庭认证突出地反映了司法工作公开公正的社会呼声,一出现就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对当庭认证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推动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建立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整体模式,确定审判方式的价值取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当庭认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 关于当庭认证的性质特点
当庭认证,从其使用的环境和条件看,属于怎么审、怎么判的范畴,其在形式上具有程序与方法的性质,在实体上具有判断确认的性质。其程序性表现为,当庭认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它是庭审过程的一个阶段和组成部份。当庭认证出现在举证之后,是举证持证的延续和发展。举证质证为当庭认证提供素材,当庭认证为举证质证做出结论。如果没有当庭认证程序,举证质证就会变得有头无尾,有始无终。
当庭认证的实体性表现为,它要对具体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判断,如果法官的当庭认证认定证据不合法,或者不真实,或者与案件无联系,该证据将失去证明力,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如果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表示确信夫疑,该证据将成为案件定性处理的依据,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证明支持作用。
当庭认证的性质,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必须安排这一程序,经历这一过程,必须当庭对对的效力作出判断确认,并当庭将自己判断确认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明确知道。当庭认证与过去法官的先定后审、内心确认合议庭合议认证相比,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向外表达。当庭认证要求法官把自己内心对证据的观点、看法变成有声语言,从口中说出来。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某证据有异议,法官认证时还要表达出自己关于为什么采信或不采信某证据的理由。当庭认证的向外表达的特点,使法官的内心确认由心里状态变成语声状态,成为人们可以领会的形态。
(二)当众公开。当庭认证是法官在控辩双方和有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发表认证意见,发表认证意见既要使控辩双方听清楚弄明白,又要使旁听群众听清楚弄明白。当庭认证的公开性,为控辩双方和社会各界认训了解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观点看法提供了条件。同时,法官的观点意见又可以搭载到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思想上,通过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向社会传播,增加庭审的透明度。
(三)迅速及时。当庭认证要求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立即进行认证,不得拖延怠慢。当庭认证迅速及时的特点,加快了庭审节奏,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
(四)局部多次。当庭认证包括一证一认,一组一认。所谓一证一认,就是举一个证据,质一个证据,认定一个证据。所谓一组一认,就是瘵一组证据,质一组证据,确认一组证据。无论是一证一认还是一组一认,都不是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确认,而是对案件中的某一个证据或某一组证据的确认,因此,它具有局部、个别的特点。由于每个案件的证据都是多个的、多组的,当庭认证要进行多次,所以,当庭认证具有多次的特点。当庭认证是全案综合认证的基础和准备。
当庭认证的性质特点,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公正、迅速及时、为外界监督提供条件在庭审方式上的体现。这些性质特点表现得充分,庭审的功能就发挥得充分,这些性质特点体现得不好,庭审功能就受到限制,甚至会使庭审回到“走过场”或“纠问式”的老路。
二、 当庭认证与法律原则
当庭认证,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改出的一种全新的审判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当庭认证的规定,不找不到当庭认证的字眼。但经过实践证明,当庭认证能满足人们对庭审公开公正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地说,它符合以下法律原则: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审理案件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分别都有及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规定。当庭认证迅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特点,与我国法律及时审理案件的规定完全一致。当庭认证迅速及时及时证据,是法院执行法律及时审理案件原则在庭审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二)当庭认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的重要原则。当庭认证使法官的内心确认在庭审中表达出来,向公众公开,使公开审判原则在庭审中表现得更具体、更充分。当庭认证不仅完全符合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而且丰富了公开审判的表现形式,发展了公开审判原则。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当庭认证,是法官独自进行的,其发表认证意见,不需要与谁商量研究。这种对证据的当庭确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加之当庭认证是在众目睽睽的情况下进行,即使有人想干涉,也无时间、空间条件。当庭认证在事实上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了良好条件,对审判起到了支持护卫作用。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庭认证的核心,是对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排除不合法的、虚假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为公正判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定事实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庭认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有力手段。当庭认证的基础是证据材料,是案件的基础性事实,当庭认证通过对证据去伪成真,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执行更加可靠,是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有力保障。
当庭认证与法律原则相呼应,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式下贯彻执行法律原则的创造性发展,是对现有法律原则的丰富和发展,那种认为当庭认证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对当庭认证持怀疑否定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是对当庭认证的曲解,对法律原则的误解。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来贯彻执行法律原则。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忠于法律。
三、 当庭认证的积极意义
当庭认证的出现,在法律和社会上都产生了生大影响,表现出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其积极意义,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破除了法官认证的神谜色彩。过去法官对证据的确认,不在法庭上进行,不对外公开。这样,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意见,让人不可琢磨,在控辩双方和旁听群众中形成悬念,给人以神谜的感觉。当庭认证打破了这种神谜色彩,能让控辩双方和旁听群众当庭知道法官采信或不采信某个证据及其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使法官的观点明朗化,让人能知道法官是怎样认证的为什么要这样认证。
2、打破了证据的神谜色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真假虚实混在一起,虚实难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所举证据、所讲的质证意见,哪些是真实可肛用的、 哪些是虚假的不可采用,是法官在当庭认证时必须回答的问题。法官当庭认证,剥去伪证、确认真凭实据,使真假证据经渭分明破除了证据的神谜色彩。
3、破除了案件事实的神谜色彩。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是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观注的焦点。在庭审举证、质证中,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明和认定,与自己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常常只举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并对对方列举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认证则要拨开双方笼罩在证据上的谜雾,使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当庭认证的过程,是法官表明自己观点的过程,是法官将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也是法官由表及里确认事实真相的过程,是法院向社会透明对案件事实的观点认识的过程。
(二)当庭认证强化了庭审功能,使庭审变得富有生气和活力。当庭认证可同时将控、辩、审三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查清案件事实服务。
1、能调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积极性。争取法官的认证支持自己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是控辩双方的共同心理。为了在法庭上求得法官的支持,控辩双方除积极举证、认真质证外,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因谁举不出证据,或举出的证据得不到法官的认可,或阐述的质证意见不事实,法官将不采信其所举证据,不采纳其质证意见,他所陈述的事实就得不到法官的认定,就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所以,控、辩双方为取得法官对自己所述事实的认同,不得不积极举证、质证。
2、能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当庭认证要求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腩证立即发表正确的认证意见,立即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法官要把认证意见发表正确,就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细心分辨双方证据的效力和双方质证意见的合理性,并很快地考虑出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考虑出如何表达这些意见和理由的语言。如果法官在认证时草率从事,责任心不强,就会出现认证意见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发生错案。这样,不仅使认证的法官本人的声誉地位下降,而且会影响法院的声誉地位,本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受到追究。因此,当庭认证的法官,唯一正确的选择就只有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地对待审判工作,竭力避免错案发生。
3、能迅速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在当庭认证时,由于控、辩、审三方精力的积极投入,为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积为有利的条件。控、辩双方的积极举证、质证,给法官的正确认定提供了事实和理由,法官高度负责地认证,能从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中,通过分析判断,排除疑点,查明事实真相。
(三)当庭认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和社会各界对法庭审判的监督。
当庭认证,把庭审认证的过程,认证的结果当庭向社会公开,为控辩双方和社会各界知道庭审的情况提供了条件。控辩双方或有关单位、个人如果对法官当庭认证的观点、意见有看法,可向法院政工、纪检部门举报,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或抗诉。
(四)有利于防止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腐败行为,常常是与掌权者办事不公开不公正的行为连在一起的。当庭认证则使掌握审判权的法官在公开的场合,在控辩双方和社会的监督下执行职务,行使职权,使法官对自己应遵守的纪律制度不敢犯、不能犯,加之当庭认证的过程给人表明的事实是:输赢官司靠的不是“关系”,“金钱”,而是证据和事实,是自己要占有道理;如果自己的证据不实,是输理的,即使去拉关系、走后门,搞行贿,也达不到赢官司的目的。当庭认证让法官的观点“全暴光”的做法,彻底改变了过去法官认证“暗箱操作”不暴光的做法,告诉人们打官司搞拉关系、走后门、行贿送礼起不到作用。这样,就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此外,当庭认证还有利于对联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进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教育。
总之,当庭认证对破除法官断案的神谜色彩,强化庭审功能,促进法官爱岗敬业,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腐败,对公民、法人进行法制教育,意义都是非常明显和重大的。
四、 当庭认证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意见
当庭认证的出现,给法庭审判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使大家对审判方式改革充满了信心和希望,是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当庭认证突出地体现了司法工作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其积极意义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由于它出现的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不足:
一是法官认证意见表达不完整、不严谨。有的法官在发表认证意见时,只对证据的合法性作认定,有的法官则只对证据的真实性作认定,对证据本身能证明哪些法律事实则不发表意见。只对证据合法性作认定的表态如:“本证据合法有效,本庭予以采纳”,或“本证据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只对证据真实性作表态的如:“本证据真实有效,本庭予以”。以无论是对证据合法性的确认也是好,还是对证据的真实性的确认也好,均未对证据证明了什么,即证明对象发表意见,成了一种新的“庭审走过场”。这样的认证意见,同样使人搞不清楚法官认定了什么法律事实,为认证而认证。
二是在确定不采信某证据时,未表达不采信的理由,或将理由表达得简而不明。这样的认证意见如:“该证据本庭不予采纳”,或“本证据收集不合法,本庭不予采纳”, 这样简单的认证意见,不讲明为什么不采纳,为什么不合法,给人以“横蛮不讲理”、“霸道认证”的感觉,这样也同样未起到当庭认证的作用,防害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第三个存在问题是,机械地搞一举一质一认。当庭认证时,是采用一证一认的方法,或是采用一级一认的方法,要因案而异,不能生搬硬套,地搞一组一认。有的审判人员在主持庭审认证时,把证明一个事实的一组证据不一组一级地举、一组一组地质、一组一组地认证,而把它分割开来一个一个地举,一个一个地质,一个一个地认证,这样,使认证支离破碎,不仅增加了当庭认证的次数,而且不利于法官自己综合判断、正确认证。
法官的当庭认证,必须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同时进行确认。也只有这样的认证,才能做到具体明白,符合查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当然,由于,各个法官的素质不同,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当庭认证的表达语言、认证方式和方法作统一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当庭认证应遵循以下原则,或者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全面的确认做到认证讲理,观点明确,理由充分。
(二)认定的证据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决不能作出错误的认证,形成错案。
(三)认证意见要突出针对性,要针对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说明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不能把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理由不讲理地表示采纳或不采纳。
(四)允许存疑。对孤证或有疑点的重要证据,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才能确定其是否采信的,允许存疑,暂不认证,待查证后认证,并说明暂不认证的理由,消除当事人和听众的怀疑。
综上所述,当庭认证是对我国审判方式的一项重要性改革,是我国诉讼法律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创造性运用,符合公开、公正、效率的要求。当庭认证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且能够完善得更好。我们应乖着司法改革的强颈东风,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探索新方法,进一步规范当庭认证,使之放出应有的光彩,服务于改革建设,创造出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成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9年7月上旬写于永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