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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交通肇事附民事赔偿案谈统一赔偿标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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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海  发布时间:2009-08-25 09:54: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系本案被害人刘某某之父母。

被告人周某某,男,系本案肇事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系车主。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在20061120日晚,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车行驶,导致右后轮将靠右边行走的刘某某(七岁)碾压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及车主高某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85320元,丧葬费8450元,共计193770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没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同意按农村居民来计算赔偿标准,与车主共同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不同意按城镇居民为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的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辩称,愿意与被告人周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应按农村居民作计算赔偿的标准来赔偿,因为受害人是农村居民,故不同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按城镇居民作计算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请求。

审判:

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112019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C.09916号王牌CDW3040N2型中型自卸货车,从永善县溪洛渡镇振兴大街驶往永善县农业局院坝。当日20时,当车在永善县农业局门口靠右行驶时,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车行驶,导致右后轮碾压着靠右边行走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系高某所有,被告人周某某是车主聘请的驾驶员。事发后,高某已付给受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元。户口证明证实,受害人刘某某生于1999220,死前系农业家庭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家原系农场村水井一社的农户,因溪洛渡水电站建设的需要搬迁,作为移民全家于20043月搬出农场村水井一社。在20041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家庭经营。200665永善县人民政府发出[2006]2号通告,刘某家为内迁安置移民户,并于2006728与永善县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作为二、三产业安置;20061111,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给刘某,办理相关的落户手续;20061225公安机关为刘某家办理落户登记,该户为非农业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系肇事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系肇事车的车主,对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受害人生前系农村居民,故支持死亡赔偿金41680元,丧葬费8450元,合计人民币50130元;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来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的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13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为由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12万元的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为确认按农村居民或是城镇居民为标准进行赔偿而大伤脑筋,起源在于赔付标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更易于操作了,人民法官更好对当事人释明了。但本案的情况,全国各地出现的一系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确认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赔而伤透了脑筋。原因在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有着天壤之别。同乡同车同座,同一次车祸,同样伤残9级,只因一个是村民一个是城里人,得到的赔偿就不同。同是公民,且同乡同车同座,同一次车祸,同样伤残9级,只因城镇与农村区别,令贵州省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村民陈文强得到的赔偿少了2万多元。还有报道的三个同班同学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最后因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原故,得到赔偿就是天壤之别。就本案中,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按农村居民来计算赔偿金额为50130元,而按城镇居民来计算的赔偿金额就是193770元,两者相差14万多元,农村居民的“命”只相当于城镇居民的1/4。本案中,中级法院并未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只根据本案的情况,大胆的判决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样是一条命,为何城里人比咱农村人贵呢?农民的命就那样贱吗?难怪有人开玩笑,要撞都要撞农民,居民太贵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来看,将中国公民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出高低贵贱,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今天,统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赔付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统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赔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应享受国民待遇,在法律上均应平等。宪法系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订所必须依照的原则,这就是统一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根本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对全体公民在权利保障、义务承担上均实行平等原则,“同命同价”即统一赔付标准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法律的公平属性。在一些省、直辖市均在统一赔付标准上,作了一些尝试。如矿难赔付标准、空难赔付标准就是统一的一个标准。贵州省人大制订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这个《条例》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体现。重庆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云南省高院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办有暂住证,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一场车祸,让家住城南某小区的邬某不幸丧生。邬某属农村户口,但他又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面对11万元的赔偿差距,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最终对簿公堂。日前,高新法院支持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这些告诉了大家,统一赔付标准,利国利民,势在必行。

 其次,当前的国情须统一赔付标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改革开放的二十来年中,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城乡差别在逐渐减小,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深入民心,全球一体化的格局正在形成,这就要求统一法律法规,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加快,绝大数户口登记为农民的人已不再种地,而是离开土地,进入城镇,实际上不再是种地的农民了,有的收入远远高于城镇人口的收入。目前,具备了赔偿标准统一的物质基础。政治经济学上讲,物质决定意识,法律这一意识形态将受到物质基础的影响。从世界上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有的国民都具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在有关赔偿问题上,都实行的是统一的赔付标准即“同命同价”,这是全世界共同的价值标准和共有的价值取向,应尊重和借鉴。

再次,统一赔偿付标准一方面会进一步推进法制化进程,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执法,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会促进城乡差别的减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属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因生命或健康的丧失而给其继承人和亲属造成的间接精神损失,其本质上属于物质损失的填补,这种补偿必须基于他们的生活环境、实际消费水平,即生前支出的经济费用和死后需要赡养的实际成本的不同而得出的综合计算。虽然不是生命的“价格”,但实际上出现死亡情况,生命就得用金钱来作为载体,变向的体现“生命”的价格。统一赔偿标准虽会增加肇事者、车主的负担,会出现使受害人利益难以实现的情况,会导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增加。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法水平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如公路电子眼,交强保险的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执行救助基金的设立等配套方案的实施和完善,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统一赔付标准,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构建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不断完善法制建设,更易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与世界接轨,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以体现法律的一致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七年九月三日

责任编辑: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