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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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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 一庭  发布时间:2009-09-03 17:07:05 打印 字号: | |
  市中院:

根据你院通知要求,我院对2000年以来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统计,分析整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一、关于机构配置情况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理好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92年,我院在刑事审判庭内设少年审判合议庭,选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1999年,又设立刑二庭,现有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书记员一名,主要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自成立少年审判合议庭

以来,我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特殊的审判方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受理案件情况

2000年以来,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4件123人,其中,2000年审理9件12人,占刑事案件的5.6%;2001年审理14件14人,占刑事案件的6.3%;2002年审理9件23人,占刑事案件的3.5%;2003年审理12件16人,占刑事案件的7.6%;2004年审理13件17人,占刑事案件的9.4%;2005年审理12件12人,占刑事案件的7.1%;2006年审理15件29人,占刑事案件的12.3%。案件性质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投毒、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爆炸等。上述数据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势头,且多为暴力性犯罪。因此,对未成年的教育、换救刻不容缓。

三、主要做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格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量刑时,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再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刑罚幅度,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处刑。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出庭。

(三)确保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严格做到不公开审理。

(五)聘请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方面多渠道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六)积极做好庭前调查、庭中帮教、庭后感召工作。为办好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少年合议庭认真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家庭成员状况、监护人的素质及教育方法是否得当,找准感化点。在庭审中,想方设法从法庭设置、出庭人员、庭审语气等方面给未成年被告人营造一个容易接受教育的环境,进行针对性地教育、诱导,用亲情唤醒失足未成年被告人,使他们痛改前非。审判后,还与本人及家长、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针对家庭、社会问题进行探讨,使家庭、社会都负起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责任。

(七)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未成年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每学期都送法上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将已审结的典型案例,结合讲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有关知识,以案说法,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虽然我们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但许多案件的审理未安排陪审员,原因主要是陪审员来自不同部门,单位工作忙,无法按时参加庭审;

2、庭前的调查和帮教工作还做得不够;

3、由于受经费财力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没有制度化地开展回访考察工作,主要是到少年犯管教所回访考察做得不够。

针对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1、我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慎重恰当处理好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积极与陪审员及其单位联系,争取较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邀请陪审员参加,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3、要求合议庭认真做好庭前的调查工作,为庭审的帮教打好基础;

4、积极争取资金,配合公安机关对在外地少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罪犯每年回访考察一次,对在本地服刑的被判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每半年回访考察一次。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