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跨入现代文明时代,自由、平等的思想早已深入人们的内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不强,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或多或少残存着一些封建陈旧观念。这些不平等的思想、观念尤其在性别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改变这种在性别上的不平等思想、观念,甚至是歧视的行为,可采取多种途径,有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在司法层面上,如何用法律来调整、改变人们的旧思想、旧观念、旧习俗,成为司法工作面临的一大课题。
一、当前人们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认识和行为
平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公平和相等。当公平达到相等的程度,平等也就实现了。严格来说,平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概念。不同社会、各个历史阶段,对平等认识也是各不相同的。当前,在永善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漠视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宗族观念根深?N固,受其影响,现实生活中妇女的权利却难以得到保障。许多人,特别是在贫困山区,认为女儿终究要出嫁成为别家的人,对其今后的发展前途漠然置之。因此,在教育、财产分配上把女性成员排斥在外,有时出于各种利益的趋动,家庭中的男性成员总是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威胁、逼迫女性成员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甚至剥夺女性成员的权利。如:我院审理的万光秀诉万光才、陈礼珍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陈礼珍、万光才母子二人就采用协议的方式剥夺了万光秀应享有的财产权利。1982年,万光才、万光秀之父万华山向永善县溪洛渡镇花椒一组(原花椒一队)承包了七个人的土地,平均每人1.52亩,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有万华山、陈礼珍、万光才、李宗凤(万光才之妻)、万光秀、万光兰和万光福。1983年万光秀出嫁到大坪一组,未分到承包地,花椒一组也未收回万光秀原承包地。1998年陈礼珍由万光才赡养时,陈礼珍将本人和万光秀的承包地3.04亩交万光才耕种。2003年8月溪洛渡水电站开工建设搬迁时,陈礼珍要求万光才退回承包地,不要万光才赡养,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调解中未通知万光秀参加),万光才拨出3.20亩的土地补偿费及陈礼珍的搬迁补偿费共计39020.80元给陈礼珍,并协议将土地补偿费算为赡养费,由万光香赡养,负责陈礼珍的生养死葬。陈礼珍所领39020.80元中包括了万光秀的1.52亩的土地补偿费。溪洛渡水电站移民耕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10970元,1.52亩的耕地补偿费为16774.40元。
二是把妇女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沿袭香火”,是几千来人们固守的道德底线,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传宗接代思想的高度栓释。这种落后、愚昧的观念在中国古代曾吞筮了多少妇女的幸福、自由。为了守住道德底线,有的妇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如今,这种传宗接代的观念已被绝大多数人所抛弃,但由于历史、社会的原因,在一此地方依然较为盛行。永善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辖区大部分地区都属山区,山高坡陡、土地贫脊、经济不发达、交通闭塞,再加上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因而对现代平等思想接受缓慢。很多贫困山区群众认为结婚就是为生子,生子的目的为防老。基于这种认识,妇女就难以摆脱从属的、产子机器的地位。已婚妇女一旦不能生育或者不能生育儿子,就将面临被抛弃、受虐待的境地,更不要嗜谈什么平等地位。如:永善法院近期受理的陆××诉杨××离婚一案就比较典型。陆××家居县城,家中经济条件较好,但由于在年少时发生意外事故,脑部受损,导致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为了今后有人照料其生活,其父兄多方托人,在山区农村寻访了一门亲事,尽管女方不情愿,但为了改变娘家人贫穷的生活状态,还是同意了。可是婚后几年都未生育小孩,经检查,女方无生育能力。为此,男方父兄便将逐出家门,要求离婚。因女杨××不配合,故此,向法院起诉。类似现象较普遍,在此不必赘述。
三是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夫权统治的封建社会,由于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男尊女卑”思想极其严重,男子视妻子为附属,随意打骂,对妻子施行惩戒之术是家常便饭,并具有合法性。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渠道,家庭暴力依然突出。2004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严格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并规定了比较有效的救济渠道和方式,才使得家庭暴力现象得到遏制。但是,由于产生家庭暴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的、经济的、婚姻家庭方面的、社会认识以及法律方面的原因,使得家庭暴力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家庭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平等自由权利的损害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更为严重的是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他们长大后,如果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就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永善县一机关单位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张保力(化名)和伍成花(化名)均是政法机关的干部,二人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加上伍婚前存在一些不捡点的行为,张对伍无端猜疑,进而经常对伍进行殴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小孩随伍××生活。由于伍××长期经受张××暴力,又遭受离婚的打击,导致心理变态。在工作中,其将怨恨发泄到同事身上;在家中拿仅有五岁的孩子出气,孩子做错一点事,不是耐心地教育,动辄打骂。此后,小孩便不敢回家,夜宿街头。这种情形一直延续了十多年,小孩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染上了盗抢等不良习气,终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小孩的一生就此毁误。
二、司法工作中处理涉及性别平等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责任,实现性别平等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依然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歧视妇女的旧观念依然阻碍着司法的公正。
一是司法工作者在对待性别平等问题上认识偏颇。一些人认为,平等,就是要不加任何区别地一律对待。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想法,在事实上产生了不平等的结果。比如:有的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在处理财产的分配问题上,仅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一些现有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就对现有财产不加区加别地予以平均分割,不具体分析、考察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来源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过错归究于谁等因素。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平等地对待了双方,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男女两性在客观上存着自然属性的差别,女性弱势于男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对待性平等问题上,法官应树立“向弱势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司法工作者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涉及妇女案件应持态度和立场,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在性别平等问题上贯彻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一是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将法律用足、用到位,依法维护妇女的权利不受侵害和少受侵害;二是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决贯彻向弱势者倾斜的理念,支持弱势妇女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妇女的维权意识、能力不强。就以家庭暴力为例,受害者往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受害后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未对证据进行固定,从而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受害妇女在家庭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其最常用的自我保护方法就是离家出走。
三、相关建议
一、各级各部门深入到社会领域特别是弱势妇女居住的社区,广泛宣传性别平等理论和立宪原则,宣传和启蒙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使平等的理念逐渐纳入居民的实际生活;
二、国家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分配和福利政策应向弱势和困难群体倾斜;
三、将性别平等和司法公正观念纳入男性特别是领导的意识;
四、利用电视、报刊等手段,加大性别观念的宣传力度,使性别平等的观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