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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写《论法官的庭审语言》的?
在昭通市法院第二届论文研讨及表彰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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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蒲丰  发布时间:2009-09-14 15:08:27 打印 字号: | |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将自己怎样写《论法官的庭审语言》这篇文章的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有不对的,请大家批评指正。我的介绍分四个部分:一、我是怎样确定这一选题的;二、我是怎样确定这篇论文的论述内容的;三、我是怎样论述这些内容的;四、论文存在的不足。

一、我是怎样确定《论法官的庭审语言》这一选题的?

2000年5月,我在阅读《人民法院报》时,看到4月17日头版“来自基层的报导”栏目中,有一则题为“拆除方言障碍,方便群众诉讼,法官不会普通话将下岗”的报导,报导说“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法院部分操浓重方音审案的法官普遍感到职业危机: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普通话达标者将被暂停案件审理。”看了这篇报导后,我结合永善法院法官庭审语言的实际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一问题提得好,很有现实意义。于是,萌生了研究法官庭审语言问题的念头。

2005年12月,溪洛渡电站开工建设,全国各地的客商云集永善,在永善法院经常可以遇到南腔北调的操各种方言土语的外地人,特别是在开庭审理有外地人、外地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时,经常出现当事人听不懂法官的语言、法官听不懂当事人语言的情况。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这一现实告诉我,在人财物大流动、各种方言土语、各种民族语言并用、互相强硬交流、互相碰撞的今天,为促进法官与各种诉讼参加人的语言交流,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庭审和谐、方便各地当事人诉讼,必须对法官的庭审语言进行研究。否则,会影响法官与当事人的和谐关系,影响庭审质量效率,影响法院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于是我决定对“法官的庭审语言”进行研究,选择了这个题目。

二、我是怎样确定这篇文章的论述内容的?

今年6月,当我决定以“法官的庭审语言”为题撰写论文后,对与法官庭审语言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收集,又开展了一些社会调查,目的在于明确“法官庭审语言”的含义、特点等问题。我在调查中发现,“法官庭审语言”这一选题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官说话的语音、语义、内容,还包含法官庭审语言的功能、法官庭审语言的现状、法官庭审的肢体语言、法官庭审语言与当事人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定对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律规定的要求与审判实践的联系和差别等等内容。这些内容,相当于一本专著的容量,有些内容是语言学研究的问题,自己无力全面搞清这些内容。于是,我围绕我选题时的初衷,把论述的重点确定到法官庭审语言与当事人语言的沟通和和谐问题上。因此,就确定了论文现在的内容,主要论述“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法官庭审语言的现状”、“法官庭审语言面临的挑战”、“法官的语言修养”、“改善法官庭审语言的建议”,而且主要从汉语语音语种方言方面去论述。

之所以确定写这些内容,是因为这些内容紧贴审判实践、紧贴民众利益、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符合“司法为民”的时代需求,自己又懂一些语言学知识,能够较好地论述清这些内容。

三、怎样论述这些内容?

在论述这些内容时,重点揭示法官庭审语言面临的复杂局面、揭示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对法官庭审语言规定的局限性,阐明法官庭审语言与民众要求的差距及改革性建议。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办案法官和上级法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促进法官改进庭审语言。为达到这一目的,在写作时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

(一)用比较的方法总结法官庭审语言的特点。事物的特点,是指事物独特的地方,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地方。而这些不同的地方,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得出。法官庭审语言的服从性、地域性、通用性、对话性等特点,就是通过与电台播音语言、教师教学语言、行政长官公务语言比较之后而归纳出的。行政长官可以要求法官只讲普通话或方言话,而法官在庭审中却只能讲让当事人听得懂的话,否则,你的审判就进行不下去。

(二)用分析归纳的方法概括法官庭审语言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以大量的庭审事实,对法官的庭审语言进行了分析归纳,概括出了法官庭审语言的7种现状及4个存在问题,使人从这些概括中,认识当前法官在庭审语言上存在的不足,从中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增强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

(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一是针对大多数法官只能用一种地域性语言开庭审判的实际,向法官提出了加强法官语言修养的建议;二是针对我国目前法官业务管理体制的实际,向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提出了改善法官庭语言的建议。

四、文章存在的不足

用自己现在的观点,检查这篇论文,自已认为存在以下不足:

(一)题目过大。本文论述的中心问题是法官的庭审语言与当事人语言和谐问题、兼容沟通问题,主要是从语音与表情达意上进行论述,未提及法官庭审语言的功能、内容、词汇等问题,因此将标题的内容缩小为“论法官庭审语言与当事人语言的和谐问题”,这样也许会更好一些。

(二)说理不充分,说服力不太强。如在论述“法官庭审语言的现状”、“法官的语言修养”等问题时,只有“是这样的”、“应这样做”的论述,在“为什么是这样的”、“为什么应这样做”方面说理不够。

(三)未从立法上提出建议,修改现行法律对法官庭审语言的不合适的规定。

此外,文章在结构上和语言表达上也还存在不严谨等问题。

请各位领导、同仁不惜赐教。

谢谢!
责任编辑: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