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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家庭暴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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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刚  发布时间:2009-09-17 09:32:44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构建和谐家庭为基础。然而,由于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急烈,给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缓解在外所受到压力,有的人回到家中,便把家庭成员作为发泄郁闷、不满、烦燥情绪的对象,家庭暴力就是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产生了。家庭暴力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挑战。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因此,家庭暴力已不容忽视。家庭中的弱势人群,急待保护。但是,当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有法律层面、社会层面、机制层面、个人层面等方面。解决的对策和建议是:(一)制定一部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二)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三)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五)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全文共4186字)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 存在障碍 对策建议

案例:张保力(化名)和伍成花(化名)均是××县某政法机关的干部,二人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再加上伍××婚前存在一些不捡点的行为,张××经常对伍××无端猜疑,进而对伍进行殴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小孩随伍××生活。由于伍××长期经受张××暴力,又遭受离婚的打击,导致心理变态。在工作中,其将怨恨发泄到同事身上,动辄谩骂领导和同事;在家中,稍有不顺心的事,就拿仅有五岁的孩子出气。孩子做错一点小事,不是耐心地教育引导,动辄谩骂,直至拳脚相加。此后,小孩便不敢回家,夜宿街头。这种情形一直延续了十多年,小孩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染上了盗抢等不良习气,最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小孩的一生就此毁误。

这是一起由家庭暴力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一个天真烂漫、不谙世事的幼儿,就这样成为父母发泄情感愤闷的牺牲品,其后果应当说是极其残酷的。

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中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夫权统治的封建社会,由于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男尊女卑”思想极其严重,男子视妻子为附属,随意打骂,对妻子施行惩戒之术是家常便饭,并具有合法性。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和救济渠道,家庭暴力依然突出。2004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救济渠道和方式作了规定,才使得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但是,由于产生家庭暴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的、经济的、婚姻家庭方面的、社会认识以及法律方面的原因,使得家庭暴力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家庭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平等自由权利的损害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更为严重的是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每年,全国范围内丈夫殴打妻子,父母打伤孩子,子女虐待老人造成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把家庭暴力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 当前反家庭暴力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什么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挑战。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因此,家庭暴力已不容忽视。家庭中的弱势人群,急待保护。

由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特征,所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方法当然就不可能是简单的、机械的。正因为如此,使得反家庭暴力显得非常艰难,投入的时间、精力多,而收效甚微。可以说是困难重重、问题连连、效果平平。综合起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方面的障碍。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家庭暴力救济途径,总体而言有两种:

一是请求离婚。受害者如能与施暴者达成协议,则依婚姻法之有关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二是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之刑事责任。我国刑律虽对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问题无明确规定,但其中可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等。

虽然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暴力事件提供了上述救济途径,但在家庭暴力问题之处理上仍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欠缺防范措施:受虐者依上述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但都只是在虐待行为发生之后,而且大多是在重复多次被虐待行为或发生极为严重之伤害、损害结果之后,法律才赋予受虐者请求救济之权利。除非施虐者或受虐者死亡,否则无法有效防范进一步虐待行为之发生,亦不能在轻微虐待事件发生之后即加以制止,使家庭悲剧不会发生。

2.执法成效不明显: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虽然对家庭暴力有所限制,但由于其发生在家庭这一特殊环境之中,加之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使执法者常有家务事不宜干涉的想法,在执法时采取冷漠与忽视的态度。于是当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受虐者如果向外界求助,常常被亲友所劝阻,司法机构所冷视,从而使家庭暴力得以反复施行。刑法中的硬性规定,在产生严重后果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施行。民法及其他一些公民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一些选择性公民自救条款,因这些条款本身的操作性不强,及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这些法律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缺乏整体规范:我国家庭暴力有关规定都散见于民、刑法、婚姻法和其他一些权益保护法中。不仅未针对家庭暴力问题之特殊性作特别规范,而且并无社会服务法规予以配合。因此,家庭暴力这受害人无法接受紧急保护、法律扶助、医疗辅助等各项服务,家庭人亦无从接受心理之治疗及辅导、一般公民也不太肯参与家庭暴力有关之教育或研究计划,或提供经费辅助的义务。这样一来,家庭暴力问题既无根本防治与解决之模式,其严重性及反复性只有与日俱增。

(二)社会层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包括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观念的误区,导致取证难、调处不力。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暴力时拨打110报警,经常是警察到场看到打得不严重,简单说句:“别打了”就走了;有的直接到法院要求给予处理,得到的答复是:向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反映解决。受害妇女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反而让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机制层面的障碍。比如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家庭暴力救助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用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定;在制止家庭暴力上还存在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现象。

(四)个人层面的障碍。一方面许多妇女的维权意识、能力不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受害后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未对证据进行固定,从而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受害妇女在家庭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其最常用的自我保护方法就是离家出走。另一方面是,不少受害妇女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暴力,原因是有的妇女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丈夫的威胁等,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经常忍受丈夫的殴打,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笔者建议着手开展和加强以下工作:

(一)制定一部专门《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有大约9000万个家庭有或轻或重的暴力行为。面对这个令人触目惊心的“30%”,法律应当有所作为。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家庭施暴者就会永远无所畏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二)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参与和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由于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积极支持受害者运用各种合法的维权手段同施暴者作斗争,使施暴者受到必要的惩罚。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有的还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念和认识。这就为家庭暴力提供了生存空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在有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更有同情心,知道如何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五)提高妇女的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责任编辑: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