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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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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17 09:09:18 打印 字号: | |

一、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期限除外。

  二、 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 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案件一般由一审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住所所在地立案执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线索。

  五、 被执行人的义务

  1 必须按时到庭

  2 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 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六、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财产、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1 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

  2 不如实申报财产。

  3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

  5 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责任编辑: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