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头十年,可以说全球的亮点均集中在中国。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的外汇储备量全球第一,经济总量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二是实现了载人航天,高、精、尖科学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三是我国相继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和世博会,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显著增强。这些成就的取得,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完全正确的,但同时也给西方敌对势力增加了防范中国崛起的戒心。因为,他们从骨子里不愿看到一个“红色政权”领导的国家,强硬地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他们对中国的日益强大感到恐惧。因此,在这个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里,我们唯有做好自己国内的事情,把党的执政基础打牢,坚持以三个代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做到贴近于民、服务于民、发展于民,改革成果让人民共享,才能巩固党的基层组织,维护好良好的干群关系,才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32年来,我们的国家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就,但一些地区和基层部门,为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利益,未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切身利益问题,麻木不仁,处理方法简单,作风漂浮,工作粗暴,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伤害了人民对政府的感情,以至于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的局面。前苏联的解体,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苏共基层组织长期涣散腐化、缺乏战斗力、逐渐背离群众、丧失执政之基。针对这个情况,党中央审时度势,决定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束后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是基层党建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巩固和拓展全党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延展和深入。
(二)意义
我们有的同志可能还存在疑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刚刚结束,为什么接着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到底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有什么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开展这一活动,一方面表明我们党更加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和重要规律,有力坚持了党重视和加强经常性工作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延展和深入,必将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通过扎实有力的措施来推动和全面兑现学习实践活动中向群众作出的承诺,全面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其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的必然要求。基层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全部工作的基础工程和活力源泉。重视抓基层、打基础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一贯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始终抓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使党的整个组织体系更加巩固,使党和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使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大大加强。
第三,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学习实践活动激发了广大党员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保护好引导好,组织党员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树立先进形象,需要行之有效的实践载体和动力机制。中央的大政方针已定,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都已经明确,关键要组织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带头贯彻落实。这就需要组织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过创先争优活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各项决策,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切实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的工作,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正常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
二、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的关键
我认为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的关键有两个。
(一)创先争优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
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对一个单位来说就要体现在保证中心任务的完成上。离开中心工作搞活动,就会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党员、干部不会赞成,群众也不会响应,就没有生命力。具体到我们法院来说,就是要围绕着如何出色地完成审判执行任务,围绕如何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促和谐发展中延伸审判职能来开展活动。
(二)创先争优重在行动。
创先争优是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的经常性实践活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能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墙壁上,而要落在行动中、干实事中。党支部要行动起来,党员要行动起来,党支部和党员不行动,光是上面热闹,活动就没有意义。
三、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该如何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肩负着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还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道德准则、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的社会职责,所有这一切都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联。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每一名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司法为民”这一根本宗旨,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司法为民有机地统一起来,把深入实践“三个代表”作为审判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忠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做到“学习、团结、清醒、创新、奉献”,以实际行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
1.学习。
学习对于法院的每一位同志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是每位同志的基本功、必修课。我们时时刻刻都在提倡学习,在这里,我只强调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必须牢固树立四种学习理念:
一是树立学习是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理念。是否重视学习,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状态,甚至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通过加强学习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曾多次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并号召全党同志向一切内行的人们学习。邓小平同志提出:“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学习问题,关系到广大干部自身的进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命运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放眼世界发展的大势,胸怀改革和建设的全局,加强学习,加强实践,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在实践中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创造新业绩。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学习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特别是法院的同志来讲,学习是为自己的未来而投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积累,是为自己的发展而“储蓄”。
二是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倍增的周期越来越短。20世纪60年代,知识倍增周期为8年,80年代缩短为3年,进入90年代之后,知识总量1年就可增长一倍,人类真正进入了知识爆炸时代。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就必须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坚持终身学习。
三是树立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在知识经济时代,工作与学习合二为一是一个必然趋势。这个理念有四个特点:一是“交融”。学习之中有工作,工作之中有学习。二是“互动”。学习促进工作,工作促进学习。三是“转化”。学习成果就是工作成果,工作成果也就是学习成果。四是“方式创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主动地把学习引入工作,把工作引入学习,真正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四是树立学习也是业绩的理念。学习能够创造业绩,这是显而易见的。学习搞得好,信息就灵,思维就活,眼界就宽,办法就多,干起工作来就得心应手,因而就比较容易创业绩。因此可以说,学习是创造业绩的重要手段。
2.团结。
何谓团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为了集中力量实现共同理想或完成共同任务而联合或结合。”大家都记得一句话——团结出生产力,团结出战斗力。任何一个单位或组织,没有团结,难免就一盘散沙,一事无成。在团结的问题上,我们的院领导、中层干部应起带头作用,大力营造精诚团结的氛围,倡导 “三要三不要”。
一是要协同配合,不要自由主义。协同是任何一个系统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协同就没有联系,就没有整体。搞好协同配合,应树立大局观念。当前的大局就是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族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全面建设稳定和谐的永善县,开创永善法院更美好的明天。我们法院的每一位共产党员、每一位干警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不能搞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地方主义。搞好协同配合,应摒弃自由主义倾向。自由主义是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至上观念的恶性膨胀,对团结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我们必须摒弃自由主义倾向,使整个班子、整个法院保持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事业上同干,顾全大局,与时俱进。
二是要“五湖四海”,不要拉帮结派。讲团结,就是要有“海容水”、“山容石”般的胸襟,围绕共同的奋斗目标,大力倡导比干劲、不比斗劲,见贤思齐、不嫉贤妒能,宽容大度、不斤斤计较,同心同德、不貌合神离等良好风气。能否坚持“五湖四海”,坚持与身边的同志精诚团结,是衡量每一位干部思想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尺。
三是要光明磊落,不要无事生非。光明磊落既是每一位法院干部做人做事的准则,也是搞好团结的准则。只有光明磊落,才能廉洁奉公、公正无私;只有光明磊落,才能“情为民所系”。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能做到光明磊落,其言行举止就难免与讲团结的要求背道而驰,为我们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所不容。
3.清醒。
我这里所说的“清醒”,是指我们法院的每一位共产党员、每一位干警必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迷失方向,在任何风险考验面前不发生动摇;坚决维护党的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系统、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
4.创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近年来,我院工作能够每年都有新发展,每年都上一个新台阶,就在于我们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但同时必须看到,我们的各项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和薄弱环节。与时俱进的创新正是解决这一切问题的关键所在。如何创新呢?
一是要积极推动理论更新,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理论问题不更新,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就会受旧思想、旧观念和旧方法的羁绊。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依据法条裁决案件,这并不代表法官就只能墨守成规,机械执法,而是要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把能动司法的理念融入到法院各项工作中去,推动各项工作更好的发展。
二是必须保持一种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个党员、一个党的领导干部、一个党组织,是不是坚持与时俱进、具有锐意创新的风范,有没有实干的作风,是否具有奋发有为的硬劲和韧劲,对推动创新至关重要。我们每一位党员、每一位法官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蓬勃朝气,开拓进取的昂扬锐气,立党为公的浩然正气,勇于和善于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5.奉献。
法院的每一位共产党员、每一位干警必须具有奉献精神。奉献既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种平凡的精神:既包含着崇高的境界,也蕴含着不同的层次。奉献既表现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慷慨赴义,也融会和渗透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李大钊为追求真理而捐躯,董存瑞为人民解放而牺牲;邓稼先为科学事业而献身,是一种奉献;雷锋将有限的生命投入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是一种奉献;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埋头苦干,也是一种奉献。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千千万万的人向失学儿童献一份爱心,向灾区群众捐几件衣物,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微力,乃至在公共汽车上为孕妇和老人让一次座位,也都体现了奉献精神。可以说,奉献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事业,正是需要这样的奉献精神。只要有了奉献精神,就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法院的每一位共产党员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计较个人得失,甘于清贫,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做好全院工作尽一份力,为全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添一块砖加一片瓦就是奉献。